我国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就目前情势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例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效力往往不具持续性,一段时间之后一些侵权现象又肆意猖獗。另外,版权保护内容界定范围不够清晰,网络资源无限,哪些资源需要保护,哪些可以自由公开和传播,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边界条件如何设定、可操作性如何,以及版权保护与信息保障如何平衡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版权相关法律对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版权人保护效率不高
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数字出版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6]。曾经有学者提出在整个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需要得到改善,不能以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来规范网络传播[7]。由于网络环境中用户均以匿名注册,很多侵权行为追查不到侵权者,而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如在论坛资源共享区中经常发现很多未授权文档的上传,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就是按“通知一删除”等规则删除这样的帖子,或者查封发帖人的账号及IP地址,这并不能真正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保护的最终结果应当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版权人应当得到合理的侵权补偿,然而网络版权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难题。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再加上网络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更为困难。赔偿过低不利于遏制侵权现象,赔偿过高则又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加强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四、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技术创新
在网络信息传播环境下,很多版权问题都是由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带来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反向技术创新来解决。那么就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版权保护效率。首先是要由信息自身特征来控制。这可以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使得信息具备某种防侵权的信号,如信息加密、加暗码、加电子水印、防擦写、软件信号认证、信息付费获取措施等。其次是要通过信息载体来控制。比如在版权人以网络发表作品前,有效管理网站或者个人主页等平台上的相关个人资料,使得作品的属性可查。作品放到网站等载体上以后,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如付费阅读、付费下载、版权声明等版权人能够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措施。此外还可以通过发表和传播环节来控制,比如信息公开声明、授权传播载体进行版权保护等(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