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播的时效性与传播操作的交互性
在网络出现以前,传统信息传播在时效性方面虽然做了很多改进,但相比网络信息传播而言时效性很差。如一篇新闻报道要经过信息收集、制作、发布这一过程,而且整个信息发布的流程很复杂,以至于我们看到某一篇报纸上的新闻往往是昨天或者以前的。再如一套软件的发行,从发行到消费者手中可能需要好几天,甚至几个星期的时间,然而通过网络信息传播,只需要瞬间或较短的时间从其官方网站授权下载。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主要以推送的方式将信息传播给接受者,信息接受者反馈能力很弱,缺乏拉式传播。如一本杂志,读者在购买阅读之后,对于杂志后面的读者反馈部分,大部分人不会去读,然而网络信息传播既继承了以往大众传媒点对面和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又实现了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既发挥着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传授知识、引导舆论的功能,又充当着网上用户之间进行人际传播的工具,把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融为一体,实现了以往传媒无法实现的互动。
(四)传播方式的虚拟性
与传统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最大的特征是虚拟性。虚拟不是虚假,它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社会交往的需要,把现实生活的真实图景“搬”到了网络上,在网上创造了一个既虚拟又实在的“拟态环境”,如虚拟会议、虚拟课堂、虚拟经济、虚拟社区、虚拟游戏等,使得人们的生活面貌看起来像一个近似梦幻的场景,而这种虚拟生活恰恰又是人们多元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虚拟身份表现自我或与他人发生各种关系。正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民很容易发布信息并无所顾忌,一些不负责的言论导致网上侵权事件频发[3]。同时由于其匿名性,网络侵权现象日益严重,难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可见网络信息传播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互联网在提供开放信息环境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种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也在妨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4],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版权侵权等违法问题。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主要版权侵权现象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广泛存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由于数字作品易复制、易传播的特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侵权者未经版权人的许可私自复制网络信息作品并用于传播,特别是数字图书馆中版权侵权更加严重[5]。如在各大论坛资源共享区都会看到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被上传共享,还有通过文件传输工具实现文件共享等现象也是普遍发生的。再有软件、游戏等方面的侵权,很多软件被侵权人下载之后被解包更改,而更改后的软件与原软件没本质差异,这无疑也是一种侵权。网络环境下的原创作品,只要是原作者独创的,都应由版权人所享有,任何人未经同意私自下载、更改并传播的行为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