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道德法律化的不足与对策
很显然,就目前来看 ,在我国现行法律介入道德的过程中,尽管充分注意了基本道德的法律化问题,但却显然没有充分关注和重视高层次道德法律化的问题。体现在立法实践中,尽管包括现行《宪法》、《民法通则》等诸多法律中都设置了一些高层次的伦理道德原则(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在设置过程中也比较注意了对这些道德原则法律化时应遵循以权利设置为主的准线以及“非强制性”的要求,{16}但却并未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为这些高层次道德原则之法律化提供足够的立法支持。甚至,由于司法者对法律适用的简单和武断以及执法者对法律执行之机械而招致了“好人无善报”的不良后果,数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以及不久前发生于天津的“许云鹤案”和发生在宁波的“女大学生献血受害案”等无疑就是最好的注脚。这使得那些高层次之道德行为无法得到立法的足够支持和保障。而在法律无法为高尚道德行为尤其是公益行为提供足够支撑和保障的情况下,“行为虽然高尚却无法获得‘公正’法律的救济与帮助,使得道德之人进退维谷”{17}的情况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从而压抑甚至打击人们从事高层次道德行为的勇气、热情和积极性。这种尴尬再经过媒体与社会舆论高度放大之后,客观上必然会产生“蝴蝶效应”,使很多人惧于做好事的成本而不敢再做好事,成为人心渐冷、社会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以为,在目前高层次道德滑坡势头正在显现以致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滑而影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情势下,我国立法应当有限度地介入到高层次的道德领域,充分发挥其在维系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此,立法应当设置专门的道德行为救济机制以及反道德行为的制裁机制。具体到社会公德领域,可以通过立法来要求政府或相关机构(如民政部、卫生部等)设置专门的“社会公德基金”,对那些因从事高尚道德行为而致自身利益受损的道德之人提供物质救助与精神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立法中有关反道德行为(如各种不诚信行为、污蔑行为等)的防范和惩治力度,以减少和杜绝做好事而被诬陷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以法律维系、支持以及强化社会道德的内在需要,也是使我国法律与社会道德之关系更加协调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