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介入道德:基础、限度与对策
刘长秋
【摘要】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评价标准。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及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具有介入道德的法理基础。但道德与法律在价值层面上的差异,决定了法律对道德的介入不可能是全方位的介入;尤其是在高层次的道德方面,法律的介入应当谨慎,应以激励而非以强制为主,并应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此为基点,当前我国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中还存在显然不足,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矫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协调机制
【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反应,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热点社会事件不断为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如皋公交司机救人被诬案”、“宁波女大学生献血致害事件”、“路人漠视被撞女童事件”等一系列关涉社会伦理道德事件的报道,不仅极大地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是否需要介入道德问题的再次热议。在这种背景下,有一种近乎共识性的观点颇为人们关注,即认为法律应当严守自身的界限,不宜涉足道德,也就是有学者所说的“道德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1}那么,法律与道德是否真就该如此径渭分明,互不相涉呢?笔者不敢苟同。相反,笔者以为,法律具有介入道德的法理基础,也应当介入道德。
一、法律介入道德之法理基础
无论是在伦理学上,还是在法学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都是一个争议已久但却始终难有定论的问题。实际上,在现代知识体系中,法律与道德尽管一直都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但两者却有着相同的价值指向。“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它们在这方面是一致的”。{2}就其相互关系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伦理背景与道德动机,其内容也都离不开一定伦理道德规范的支持,脱离了一定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将无以存在。“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动机,脱离了一定的道德支配,法律便无以产生。”{3}“法律只是一种他律性权威,任何外在强制性的他律性要求,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性自律后,才会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4}就此而言,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伦理性。而“有关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一定伦理观的体现或不同伦理观的妥协的结果。”{5}“人类的立法普遍地是建立在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与追求之上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是基于对某种道德理念的确认与诉求。”{6}以此为分析的基点,法律是伦理道德的下位规范,是社会通行的、最底线的伦理道德(亦即富勒所说的义务道德))的法律化,即“法律是道德的下限”。{7}这是已为法律发展史所证明了的一个通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