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法律介入理想价值层面的道德只宜通过权利设置、倡导等内含激励机制的方式而不宜以义务赋予等内具强制性色彩的方式进行。例如,法律可以规定人们自愿捐献血液或器官的权利、保障人们捐献遗体的意愿、倡导人们见义勇为、鼓励人们济困扶危等等。这就是说,法律要对人们践行高层次道德的行为予以确认和褒奖,而不是拔苗助长,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必须去从事这些高层次的道德行为。其原因在于:理想价值层面的道德强调利他和奉献,某种情况下甚至倡导和鼓励有风格地放弃,而更高层次的道德行为甚至以纯粹的自我利益牺牲为代价。在道德的理想价值层面,人们的道德行为所招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匹配,甚至是严重失衡的,其义务要远远多于权利,甚至完全放弃了权利(如献血、捐款、见义勇为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器,应当尽可能努力地去扶正基于价值理想层面的道德行为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以挽回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失衡而可能会对高层次道德行为人所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失,避免由于法律介入的缺位或失当而招致的社会不公。这是法律追求公正所内含的一个基本要求。为此,在道德的理想价值层面,法律介入的前提是需要在道德实践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帮助,使“善行”有“善果”。{15}例如,规定施救者免责、捐助者的损失由国家或保险公司赔付等。唯其如此,才能形成对高尚道德风尚的鼓励和支持,使人们敢于做好事,甚至也乐于做好事。
当然,法律不宜以义务赋予等内具强制性色彩的方式介入理想价值层面的道德领域并不意味着法律一定不能够以义务赋予的方式强制性地介入理想价值层面的道德领域。事实上,笔者以为,在法律能够为且已经为到道德实践提供足够支撑从而使相关道德义务之履行不会招致不利后果的前提下,法律有选择地将某些高层次领域的道德义务(如见义勇为、无偿捐助等)转化为法律义务并无不可。例如,在法律规定且能够保证行为人不会因救助他人而致自己受损或者在因之受损而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救济的前提下,法律可以宣示见危不救之违法性,甚至可以在刑法中设置“见危不救罪”。因为在法律能够为且已经为到道德实践提供足够支撑从而使相关道德义务之履行不会招致不利后果的前提下,相关道德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来履行,并不会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也并不违背法律对公平正义之追求。相反,会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当然,理想价值层面之道德与法律价值层面上的巨大差异,决定了法律对这一领域之道德的介入必须要慎之又慎,即必须要严格控制法律介入理想价值层面之道德规范的范围,使法律对这一领域之道德规范的介入不致侵损了道德,违背了道德自身发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