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发现,推定的诉讼价值其实与证明责任分配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因而没有必要将推定仅仅视为一种转移举证负担的机制,而应当增强它的效力,即一旦基础事实得以确立,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关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负担,同时也应当要求他就此承担说服负担。如果案件审理终结时,他不能使陪审团确信推定事实的不存在,那么,他将就此问题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按照摩根的学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推定,其设定的理由是什么,有关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说服负担一律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这使得推定规则的适用变得简便易行,避免了塞耶学说可能导致的复杂性。法官在庭审终结时对陪审团所作的指导语也不致于流于琐碎,容易为陪审员所理解。而且,摩根学说似乎更能适应司法实际。该学说的另一支持者克里瑞教授指出,许多法庭看似采纳了塞耶的“爆泡理论”,但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推定事实的不存在提供能使正常人作此认定的充分证据,这其实与满足说服负担的优势概然性证明标准相差无几,实上已经转移了说服负担……同时,摩根学说揭示证明责任与推定的共通法理,在理论上也颇具启发性。
不过,摩根学说也招致很多批评,具体包括:1。从概念的角度来看,摩根学说不能适用于所的推定,某些事实推定就应被排除在外。2。从证明责任的关系来看,以推定作为转移说服负担依据,是将推定的效力推到另一个极端,可能会使说服负担与举证负担的两层次功能划分失其必要的程序机制;同时,由于已经存在分配确定说服负担的规则,这一做法也使推定概念本变得毫无意义。3。从程序的运作来看,以推定移说服负担可能会导致说服负担在同一案件当事之间频繁地转换;在案件开始时,法官、律师和事人均无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判断,而只能所有的证据都提交到法庭之后才能确定。而在案中存在两种以上性质上相互冲突的推定时则可能出现复杂的局面。4。从适用性来看,摩根学说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因为这样会与无罪推定原则及由此产生的证明责任分担相冲突。5。从推定法理基础来看,尽管某些推定源于公共政策的虑,但相当一部分推定建立在概然性经验法则的础之上。假如按照公共政策的要求应由一方当事承担说服负担,但由于一项仅从概然性经验法则虑的推定,就将说服负担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显然是不适当的,也有违摩根学说的初衷。
四、两大经典学说的命运与推定规则的发展
塞耶和摩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试图用单一规则来规制推定效力的适用,以消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混乱和疑难。两大经典学说虽不甚完美,却自有其成功之处。首先,在理论上,它们阐发了推定产生的法理基础及其对推定效力的影响,从而将推定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其次,它们还探讨了推定效力发生作用的机制及程序规则,为司法实践中推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某种基准。再次,它们适应了英美法系简化和明晰化证据法体系的基本趋势,为其后的证据规则法典化打下了基础。总体来看,两大学说各有其优势和缺陷,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能找到强有力的支持者,它们对推定规则立法化的影响可以说是旗鼓相当,不分伯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