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证据法上推定的学说与规则的发展

  

  显然,上述每种情况实际上都为推定的效力问题设立了一种独立的规则。规则过多,就是没有规则,这显示了司法适用中的混乱。由于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传统与“造法”机制,其证据法体系以混乱、缺乏系统性而著称,于推定的效力问题上可见一斑。然而,似乎又不宜将推定完全降格为事实推论的地位,从而使其效力问题完全由事实审理者作自由裁量,因为这样很可能会弱化推定背后的经验、公平、政策等因素的考量,同时也会忽视推定的独特诉讼价值。


  

  那么,能不能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推定的效力问题上归纳出单一规则呢?美国证据法学者很早就开始了这样的努力,并逐步形成两大基本学说,一种学说由塞耶创立,另一种则由摩根阐发。


  

  二、塞耶的“爆泡理论”评析


  

  推定效力的设定与对推定性质的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与把推定视为法学领域特殊现象的观点不同,塞耶认为,推定其实从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推理活动,而“对于推理来讲,除了思维的规律之外,并无其他的法则”。因此推定在证据法上的效力与在法律推理其他领域中的效力并无不同,应当体现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从推定的固有性质来看,它赋予了特定的事实一种“初步成立”的效果或作用,如果没有进一步的事实提供出来,问题即可依此而解决;而推定的反方当事人如果不想发生这样的结果,他必须表明原因,即就被推定的事实提交相反的证据。


  

  那么,反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多大份量的相反证据才能抵销推定的效果呢?塞耶认为,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等证明标准可资利用,但并不需要就此作出特别的规定,更无须达到那么高的证明程度。从推理的一般情况来看,相反的证据只要使人感到与推定事实相对立的观点是“合理可能的”,推定的效果就不应再存在了。


  

  可见,塞耶并不想赋予推定太大的效力。推定的程序效果只限于将举证负担转移给反方当事人,从而只是在推定事实没有遭遇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取得一种证明上的便利。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反证据,推定的效果即归于消灭。由于这种极易消失的程序效果,塞耶的理论被后人称为“爆泡理论”。一位法官诗意地将这样的程序效果比作蝙蝠:“晨曦之中,法律的蝙蝠轻轻掠过;待事实的阳光照来,它便飘然逝去。”塞耶也注意到普通法上还存在“无罪推定”和“婚生子推定”这样的推定,它们要求推翻此推定的证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他认为,这些规定其实在推定的固有特性之上附加了另外的东西,因此应把它们看作是实体法律规范的一部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