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规则法典化之前的普通法时代,大多数联邦法院遵从通过推定转移举证负担的塞耶式做法,加之塞耶学说的继承者威格莫在证据法学界的巨大影响力,塞耶的“爆泡理论”成为推定问题的正统学说。但是,也有宾夕法尼亚等少数几个州采用依推定转移说服负担的做法,因此,这种做法一度被称为“宾夕法尼亚规则”。但直到摩根在理论上的进一步阐发,这种做法才升华为一种有影响力的学说。
在法典编纂运动开始之后,立法活动则成为两大学说相互竞争的主要领域。摩根教授曾任《模范证据法典》的编纂呈报人,但是,他最终未能说服美国法学会的起草人们采纳他的学说。因此,1942年出版的《模范证据法典》在其第7以条中仍然沿用塞耶学说。不过,作为起草人之一,摩根教授成功地将他的学说纳人了1953年的((统一证据规则》之中,该法典第14条规定,如果推定赖以产生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说服负担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而如果它没有这样的“证明力”,推定的效力则依照塞耶学说,在遭遇相反证据时归于消灭。
《统一证据规则》1953年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大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在1974年修订之后为35个州全部或部分采纳,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在联邦司法系统内适用的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在1975年生效的《联邦证据规则》。针对推定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最初建议稿采纳的是摩根学说,规定:在国会立法或本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所有案件中,一项推定将向它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施加证明负担,他应当证明推定事实的不存在比它的存在更有可能。由于“更有可能”乃是民事诉讼中概然性优势证明标准的另一种表述,因此,该规定实际上向对方当事人转移了说服负担。这一建议稿虽经最高法院的批准,但却遭到国会的强烈反对。最终公布的《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规定:“在所有民事诉讼中,除国会制定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一项推定赋予其针对的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满足该推定的负担,但未向该当事人转移未履行说服负担即需承担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该证明责任仍由在审判中原先承担的当事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说服负担的转移,最终采纳的是塞耶学说,与咨询委员会的最初建议稿大相径庭。
能不能将塞耶与摩根的学说更好地结合起来,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呢?1977年生效的《加州证据法典》另辟蹊径,它将所有的可反驳推定分为两类:一类影响举证负担(基本上是塞耶所说的推定);另一类影响说服负担(基本上是摩根所说的推定)。两类推定划分的依据则视其是否包含公共政策的法理基础。影响举证负担的推定除了能有利于推进适用该推定的特定诉讼的裁决之外,不涉及其他的公共政策(第603条);影响说服负担的推定则是为了实施某些公共政策而设定,而不是单以促进运用该推定的诉讼裁决为目的,这些推定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婚姻的有效性;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性;以及把自己或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的安全性等等(第605条)。此外,《法典》还对两类推定作了列举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