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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上推定的学说与规则的发展

美国证据法上推定的学说与规则的发展


秦策


【关键词】推定的效力;推定的学说;推定规则;美国
【全文】
  

  推定是美国证据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实践中,推定是一种常见的证明方法,而且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还会产生重要影响。理论上,推定也是一个相对活跃的领域,观点众多,分歧很大,产生了一些成熟的理论和学说。考察美国证据法上推定问题产生的缘由,探讨相关的理论和学说,不仅有利于我们把握司法证明过程的基本规律,而且对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和证据法的改革会有所助益。


  

  一、推定问题的疑难所在


  

  在美国证据法学上,推定被公认为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麦考密克教授曾说,除了“证明责任”之外,推定可谓法律术语家族中最难以捉摸的一个成员。推定作为一个日常用语,被广泛使用于各种各样的语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兼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领域,涉及多个法律部门。于是,推定问题的复杂性首先起源于其语义的歧义性。拉夫林教授对司法实践中推定一词的使用情况考察后发现,推定一词大概有八种不同的用法,以致于成为一个“魔术词语”。


  

  不过,语义上的歧义性不算是太大的难题。消除语义上的混乱,求取概念上的精当,通过语词分析和概念推理技术就可以达到。英美证据法上关于推定的定义可谓众多,有人称之为一种证据规则,也有人将它看成一种程序机制,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定型化了的实践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是,对推定的大致公认的看法也由此浮出水面,它涉及两个事实(基本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即在基础事实得以确立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遇到相反证据,事实审理者就应当或者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推定赖以产生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纯粹形式上或个案中的联系,它有着更深刻的法理基础,即体现下列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社会政策的要求;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等。


  

  事实上,推定问题的真正难点在它的实际运用,即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确定其效力。一般而言,推定有两个方面的效力:1。证明效力,即一旦基础事实得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又未能就推定事实提供相反证据,推定事实的存在就可直接予以认定,从而使推定事实成为案件证据锁链的组成部分。2。程序效力,即基础事实的确立,会将关于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可是,推定的程序效力究竟有多强?对方当事人应提交多大份量的证据才能抵销这一效力?推定的证明效力何时实际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却颇难把握。摩根教授在考察了同时代的大量司法意见后发现,就推定的效力问题,至少存在着八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只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会使陪审团认为推定事实不存在,不论这些证据是否可信,推定的效力均归于消灭。2。只有陪审团完全不相信反驳推定事实的证据,推定才发生效力。3。只要陪审团不相信反驳推定事实的证据,推定就发生效力。4。反驳推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达到“实质性”(substantial)的程度,才能抵销推定的效力。5。反驳推定事实的证据使陪审团确信推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具有同等可能性,推定的效力就归于消灭,此前,推定的效力发生作用。6。一旦基础事实得以确立,对方当事人须就推定事实的不存在同时承担举证负担和说服负担。7。如果产生推定的那些事实属于对方当事人的特别知悉范围,那么,由对方当事人对那些事实承担说服负担,但不影响推定事实本身的说服负担所属。8。尽管因为符合了上述第1、4、5种情况中的条件,推定的强制性效力终止,但是与推定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仍具有效力,仍可由陪审团作出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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