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奥地利学者Kienapfel提出了“功能性的单一正犯体系”( das funktionelle Einheitst? tersystem),依据特定的犯罪实施方式区分不同的正犯类型,从而出现了促成正犯与支援正犯的概念类型。学者Burgstaller则尝试从质的从属性提出限缩的单一正犯体系。[4]不论如何,为了在量刑阶段区分出不同参与者在刑事责任上可能存在的差异,而不留于学者们所批判的“形式等价”,单一正犯概念论者最终也必然的走向所谓的“概念的形式区分”以修正单一正犯概念所面临的困境。
(二)扩张的正犯概念
“二十世纪之前,单一正犯概念和扩张正犯概念是同一回事。”[5]扩张的正犯概念可以回溯到18世纪末,由Georg Jacob Friedrich Meister提出的“狭义的行为人”(auctor in sensu speciali)与“广义的行为人”( auctor insensu generali)区分的概念,由此发展出后来的所谓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在1929年,扩张的正犯体系由德国学者Zimmerl正式提出,进而流行于德国30年代的刑法界,而且广为德国帝国法院所采纳[6]。
在法哲学的根基上,扩张的正犯概念依托于存在与当为的二元思考。随着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受到康德以降的哲人批判和扬弃之后,在法学方法和刑法问题的思考上,也不在拘泥于简单的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存在论。此后,新康德主义思想风行,采取了所谓的二元论思路,认为所谓的事实与价值是两个并行不悖互不干涉的自在领域,价值之外的世界、物或事实本身不具有规则性,自身没有逻辑,规范虽然是对物的评价,但是却无法从物中推导而出,当为价值只能从价值体系中得到演绎,只能从人的理性中得出,存在与当为是两个不能相互推导的独立体系。
从上述的分析思路可见,实际上,扩张的正犯概念同样采取了与单一正犯概念一样的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认为所有的条件都是等价值的,但是与单一正犯概念不同的是,扩张的正犯概念认为,正因为如此,所以因果关系没法解释和区分正犯与共犯。当然,扩张正犯论者认为自己并不再依赖于因果关系的探讨,但实际上,从其主张的放弃共犯从属性的观点,其出发点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以及在最终确定正犯的概念时仍认为只要对结果具有因果贡献就是正犯,可以推知,实际上,该理论只是对存在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作为实质的法理依据的法益侵害加以说明,实质上始终无法摆脱因果关系的认识,因此,与单一的正犯概念异曲同工。正如学者指出,“扩张的正犯概念一方面被单一的正犯概念所吸纳,另一方面被现行立法例上的限制正犯概念所排斥,因此变成只是理论史上的一个名词。”[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