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的概念及其发展
陈毅坚
【摘要】正犯的概念是解决正犯与狭义共犯区分与否及其分界标准的前提性问题,这是犯罪参与理论的核心问题。
刑法释义学基本上形成了包括单一正犯概念、二元论、扩张的正犯概念和限制的正犯概念的形式正犯概念、以犯行支配理论为根基的实质正犯概念。探寻一个容纳所有构成要件类型的正犯概念,仍是
刑法释义学未完成的任务。
【关键词】正犯;狭义共犯;形式正犯概念;实质正犯概念;犯行支配
【全文】
一、形式的正犯概念
(一)单一的正犯概念
单一的正犯概念,又称为统一的或包括的正犯概念。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陆法系的共识曾经是单一的正犯理论,目前,许多国家比如挪威、丹麦、希腊、意大利、奥地利等等,都仍采取这种概念体系。[1]
单一正犯概念和扩张的正犯概念一样,都是使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来确定应被归责的正犯,它来源于因果关系的条件理论,认为与惹起结果有关系的一切条件都具有等价值的因果关系。这种思路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刑法学大家Stubel就认为参与人具有共同的可罚性。19世纪中叶条件因果关系论盛行,最终导致20世纪初德国文献中出现的“单一行为人概念”。“单一正犯概念”则是经过战后德国刑法总修正委员会使用之后才开始通行的。
在这个体系下,只要是参与犯罪实现的人,不论其行为在程度上或性质上所存在的差异,实际上都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因果上的贡献,因此一律都视为正犯,不需再区分为正犯或共犯。从而,在单一正犯体系之下,共犯的从属性原则没有任何适用的余地,狭义共犯的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也属于正犯,其他参与者的加功,其性质是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可以避免以及有责与否,参与程度如何,属于预备、着手或者未遂都不是刑法过问的重点。[2]至于各正犯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则依其加功的程度和性质,在刑罚裁量阶段加以解决,虽然“原则上对于行为不法的认定亦为同等范围之不法内涵,然而其并不影响对于责任在刑罚裁量上,依据对行为之加功程度及行为人特质之不同,而加以差别评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