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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的中国境遇

权利政治的中国境遇



——《法律的政治分析》前言

胡水君


【关键词】权利政治
【全文】
  

  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宣言》有这样一段话:“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管理者的同意。无论何时,只要任何形式的政府毁损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同样宣布:“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十八世纪的这两个文献清楚地标明了一种新的政治类型的诞生。


  

  这是与政治专制主义相对的一种政治类型,可以称之为“权利政治”。权利政治主要按照“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这一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建立起来。这样一种理论范式由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为了给一种与教权统治和君主专制针锋相对的新型统治或治理形式提供正当性论证,启蒙思想家建构了一套自然状态学说和社会契约理论。按照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设想,人们在国家产生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各自享有“自然权利”,各自拥有私的权力,并且最终形成相互为战的局面。为了避免混乱不堪的“战争状态”,人们共同达成协议,把分散的、非集中的私的权力统一交付给一个人或机构,国家或公共权力由此产生并获得对暴力使用的垄断,人们则通过权力的统一上交换回权利,权利受国家法律和国家垄断权力的保护。尽管启蒙思想家的这些设想时常被人批评为“无聊的虚构”和“美学上的假象”,但是十八世纪的现代政治哲学还是在此基础上被建立了起来,成为权利政治的重要理论渊源。


  

  列奥·施特劳斯讲过,“十八世纪的政治哲学就是一种自然权利论”,“彻底质疑近三、四百年来的西方思想学说是一切智慧追求的起点”。本书不是一本关于权利政治的专著,无意对权利政治作一种彻底的质疑,但在很大程度上,权利政治构成为本书的一种重要参照背景。这种背景与其说是写前有意设置的,不如说是编后自动呈现的。作为西方现代建构的主导方面和近代以来人类取得的最主要的文明成果,权利政治一直影响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展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法律实践,在这样一种大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学者谈论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理论而能避开权利政治也许是不现实的。本书有对权利政治的理论描述,也有对权利政治的批判分析,但对权利政治的集中论述比较少,各篇与权利政治之间也需要作适当的勾连,所以对此在书前再多写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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