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政治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目标,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并进而以市民社会制约政治国家为社会基础,以权力分立为政治原则,以法治(the rule of law)为法律原则,其要义在于“人权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国家权力是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政治手段,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以保存和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这是启蒙思想家的核心观点,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精要部分。这样一种政治类型自十八世纪产生以来,一直是西方政治法律实践的主导模式,而且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不断深入扩展。在国内层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作提供了正当理由,“民族国家”循着权利之名得以建立并逐渐强大;在国际层面,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话语以欧美为中心逐渐向世界范围扩展,权利政治成为世界范围政治法律改革的主要导向。大体可以说,近三百多年来的现代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利政治和权利话语的扩展史。
在中国近一个半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权利话语几经周折,终于在近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逐渐成为一种强势话语。不过,这一话语在中国社会扩展和深入过程中既受到来自西方文化的内在反省,也受到来自中国本土的其他话语的外部挤压。在西方已经步入所谓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或“后现代社会”将近半个世纪的今天谈论人权和公民权利,不同于也不应同于一个世纪前的中国人谈论科学和民主,本民族的文化自觉以及因为权利政治在理想与现实、表象与真实、特殊与普适、单一与多元、历史的偶然与历史的必然等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导致的对权利话语的内在反省,在现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挤压权利话语的本土话语则主要源于传统和现实两个方面。传统方面最主要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性”话语,现实方面最主要的是中国现实情境中的“利益”话语。就此而言,“现代权利话语”、“传统德性话语”和“现实利益话语”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相互竞争,而又需要相互协调的三个重要维度。
权利体现了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主体性的伸张,它是与人的“成熟”和“解放”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康德一七八四年在回答“什么是启蒙?”这一问题时,曾把启蒙作为不成熟与成熟的界分,认为不成熟是“只服从而不思考”,成熟则是“服从并勇敢地运用理性”。“敢知的勇气”把人从宗教和传统权威中解放出来,使人得以对政治统治予以理性的审视。在此,康德实际上已经涉及权利与政治的结合:“人的权利必须被视为神圣的……一切政治都必须跪在权利的面前”。权利政治由此开始。如果启蒙标志着现代性的开始,而现代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历史性的断裂或转折,那么,权利政治就属于在此断裂中产生出来并对后世发生全球性影响的“社会生活或组织方式”中的一种。现代性的断裂或转折集中发生在三种关系上:一是对事物的关系,二是对他人的关系,三是对自己的关系。这三种关系被米歇尔·福柯称为实践体系的三大领域。对事物的关系是天人关系,现代社会在此关系上确立了理性认知的主导地位,它主要涉及知识和天理;对他人的关系是人际关系,现代社会在此关系上确立了人的平等权利主体地位,它主要涉及权力和法理;对自己的关系是人己关系,现代社会在此关系上确立了意志的自治地位,它主要涉及道德和伦理。权利政治处于这三种关系中的第二层面上,它在把人建构为权利主体的同时强调了政治实践对人的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