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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的中国境遇

  

  把权利与德性作为两种元素剔挑出来予以区别比较,目的并不在于简单地对二者作“权利优先于善”之类的判断,而在于指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把握的内外之道。这其实不仅仅是中国社会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施特劳斯在二十世纪晚期指出,“真正的自由人今天最紧迫的责任莫过于全力对抗堕落的自由主义,这种堕落的自由主义宣扬人的惟一目的是只要活得开心而不受管教,却全然忘了人要追求的是品质高贵、出类拔萃、德性完美”。在个人主义权利观的指引下,随着理性化进程的加深,权力和金钱日渐向包括家庭在内的生活世界渗透,权利的分界则不仅瓦解了原有的社会团结,也加强了冷酷的利害关系对温情的友爱关系的替代。在暴力使用为国家垄断的格局下,公民无一例外地与国家发生一种“直接面对面的”联系,公民彼此之间则如同“马铃薯”一样通过权利义务被分隔开,借助于法律、权利彼此交往或相互反对。法律与道德也在现代社会发生分离,这与其说是法律对道德涵容能力的衰微和丧失,毋宁说是法律因为社会需要而对道德的疏离和摆脱。卢梭曾经说,“在没有使人成为人以前,决没有必要使人成为哲学家”;在有关“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到,在把法律系学生培养成为律师之前,首先要把他们培养成为人。同样,现代社会在把人培养成为会说话、会劳动、会理性思维、会斤斤计较的权利主体的同时,也不应疏忽人的道德主体地位。就此而言,现代社会需要特别掌握一种把权利与德性结合起来的内外之道。古人所谓“外积功德,内固精神”也许可以作为此种结合之道的一种注解。具体而言,现代社会在政治和社会层面以法律制度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在个体层面昭苏德性,传承德性这一精神本源,使德性在个体层面得以普遍展开,正所谓“开辟价值之源,挺立道德主体”。


  

  如果德性是权利政治在传统维度上遇到的一种竞争话语,那么,利益就是权利政治在现实维度上遇到的另一种竞争话语。由于权利一般被认为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权利与利益之间细微而重要的差别时常不为人注意。实际上,这些差别标明着两种不同的治理之道:权利之道与利益之道。从主体上看,权利概念一般包含“主张”(claim)这一要素,而利益并不以“主张”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种利益如果无人主张或提出要求就不能成为权利。就此而言,权利人比利益人具有更强的主体意识,权利保护比利益保护在主体上更具有主动性,这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当家做主”与“为民做主”的差别。从保护手段上看,由于权利一般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利主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因此,“法治”是权利政治的法律原则,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而利益并非全部是正当的,它既可通过法律予以保护,也可以通过政策、私力等其他非法律方式得以保护。就此而言,权利之道与利益之道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马克斯·韦伯所谓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差别,权利政治并非“只保护而不思考”,而是“保护并勇敢地运用理性”。此外,从哲学基础上看,权利一般立足于个人主义,强调个人以及个人自由、个人选择的重要价值,而比较起来,政治领域中的利益特别是诸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的集体主义色彩更重。就此而言,权利之道的核心在于个人权利,而利益之道的核心实在于公共利益。权利与利益之间的这些差异可以让人从很多方面洞察到权利政治的边界,也足以让人洞察到权利政治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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