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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

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



——兼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附条件不起诉之立法模式

葛琳


【摘要】在各地试点、刑诉法修改建议稿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三种立法思路:重整式、阶梯式和交叉式。三种思路的主要区别在于对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关系定位有所不同。无论是阶梯式路径的接续性定位,还是交叉式路径的交叉性定位都是对二者关系的“误读”。要想理顺我国的不起诉制度的逻辑体系,应当明确“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将其定位为检察机关享有裁量空间的总体范围,在此范围内将酌定不起诉划分为无条件的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的酌定不起诉,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等因素为附条件的酌定不起诉设定一定的条件,作为检察官裁量时的参考标准。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重整式;阶梯式;交叉式
【全文】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察期满后如果嫌疑人没有出现违反义务情形,检察机关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如果嫌疑人出现违反义务情形,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全国各地有多个检察院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试点,从实施效果和相关研讨论证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并被提上立法日程。近期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规定[1]。但从各版本的刑诉法修改建议稿方案和试点情况来看,对于在立法中如何规定这项新制度,各界并未达成共识,而呈现出多种立法路径争鸣的局面。采用何种立法路径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功能能否全面发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三种立法路径


  

  总结各地试点和某些刑诉法修改建议稿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三种立法思路:


  

  (一)重整式


  

  重整式即明确酌定不起诉范围,细化酌定不起诉种类: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案件。[2]然后在新范围的基础上划分无条件的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的酌定不起诉,由检察官裁量决定起诉方式,为附条件的酌定不起诉设定一定的条件,作为检察官裁量作附条件还是五条件不诉的参考标准。


  

  例如,由陈卫东教授主持制定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了较大改动,其第336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第324条对暂缓起诉也作了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有追诉必要,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利用非刑罚的方法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追诉人的利益,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在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同时,可以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4]也就是说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检察院既可以立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利用非刑罚的方法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追诉人的利益”的标准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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