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执行过程是这样的:
1)死刑判决获得最终确认(即使被判死刑以后,犯人在执行前仍然有一次要求重审或者赦免的机会)
2)法庭将判决书正式件和法庭记录交给检察官办公室
3)检察官办公室向司法部长提交书面说明
4)在司法部内部,刑法事务局检察官检查判决书,准备执行提议
5)司法部高级官员仔细阅读执行提议,然后交给部长办公室
6)一旦司法部长签署执行提议,该提议成为行刑令
7)在行刑令签署五日内犯人被处决。五处刑场处于首尔、大田、浦山、Daegu和光州。
3.集体执行
韩国的最后一次死刑执行发生在1997年12月,23人在没有什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同一天被处决。另外,1995年有19起执行,1994年15次,都各自发生在同一天。这种不一般的处决方式看上去包含了文化特征。这种集体处决的制度的“示众”效应无法被月份统计数据证明。[47]没有什么迹象表明死刑比监禁哪怕是有一点点的优越。
(二)总统的意志以及检察官执行原则
1.检察官的准司法地位
韩国检察系统的组织模式基于检察官独立概念之上,与司法独立的概念相对应。司法独立的概念来自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换句话说,通常认为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部门的机构和运行必须独立,并与行政和立法权分离。但是检察官的位置处于司法和行政权利之间:它有司法性质因为它包括起诉权和参与审判权,它同时又有行政性质因为检察机关的最终目的是给犯罪人以合适的惩罚。检察系统常常被批评受政治影响。根据韩国法,每一名检察官都有独立权,在不受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行使调查犯罪、参与审判和执行判决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有类似法官的独立性。但是另一方面,为了使检察官有效地行使职权,检察官系统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最顶层的检察总长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监督。[48]在检察官在刑事程序中的重要性的问题上,《检察官办公室法》规定司法部长,作为检察功能的最高长官,可以宏观上指挥和监督检察官,但是在各个具体的案子上只能指挥和监督检察总长(第8条)。[49]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检察官的半司法地位,保障每位检察官能在不受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处理手头的实际案件。这种机构结构类似行政机关。
2.总统的意志
死刑暂停开始于金大中总统任职期间(1998 -2003),在卢武铉任职期间继续(2003 - 2008),在目前的李明博政府治下仍然有效(2008-)。金大中当时对他的司法部长签署死刑执行令有非常大的影响。很长时间以来韩国总统把持政府机构甚至三权分立的其他两个权力部门。1987年民主化后总统仍然掌控政府行政部门。在这个背景下,考察金大中中止死刑的决定如何被遵守是很有意思的,因为司法部和职业检察官群体是反对废除死刑的。然而传统上司法部长命令执行每一例死刑的时候是要与总统沟通的。在金大中的影响下司法部长没有遵循《刑事诉讼法》465条(1)款的规定。这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实际上,六个月的要求没有被遵守。1973-1974年间事实上的死刑暂停好像是受到了当时司法部长个人的佛教信仰的影响。[50]在金大中任职期间,虽然杀人率上升,地区法院死刑判决减少了三分之一,而且高等法院死刑取消率从金泳三(1993-1998)任上的60%到了接近70%。金大中还赦免了11名等待执行的死囚;远远超过了他的前任们对总统特赦权的运用。[51]
(三)特赦
特赦完全或部分取消或者弱化法院做出的刑罚决定。《特赦法》[52]规定四种特赦:普通特赦、特殊特赦、减刑和权利恢复。特赦由总统令发布(普通特赦、减刑和权利恢复)或者总统个人发布(特殊特赦、个案减刑、个人权利恢复)。总统令发布的特赦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犯某个罪的人。个人特赦由司法部长向特赦委员会建议;委员会研究建议;最后由总统批准。金大中赦免了11人的死刑(5人在1999年8月13日,2人在2000年8月15日,4人在2002年12月31日)。卢武铉也在2007年12月31日将6人的死刑减轻为无期徒刑。金大中政府之前对死刑的赦免发生很少:1951年1人,1954年2人,1977年2人,1990年1人。[53]
(四)现存58名终审死刑待执行犯人的问题
自从1998年韩国中止死刑执行以来,现在一共有58名死囚等待执行。他们的罪是:
表4 死囚人数
┌──┬───────┬──┬──┬──┬──┬──┐
│犯罪│故意杀人(报复│抢劫│强奸│绑架│纵火│弑尊│
│ │或者没有动机)│杀人│杀人│杀人│杀人│ │
├──┼───────┼──┼──┼──┼──┼──┤
│总58│23 │25 │2 │3 │3 │2 │
└──┴───────┴──┴──┴──┴──┴──┘
来源:Lee, Tae-Hi (footnote 9),p. 68.
这些死囚的法律地位模糊。2009年,宪法法院判定下级法院对于一个转为无期徒刑的前死囚犯人在作为死刑犯人收监的日期不加以计算的操作合宪。[54][55]大部分这些囚犯已经在监狱里呆了超过十年。有鉴于此,法律新的修改取代先前的《监狱法》、《刑罚管理法》和《囚犯待遇法》,包含了专门的一章对死囚的待遇进行规定(第十章:89 -91条)。但是这种死刑的管理办法还是受到批评,因为死囚们会遭遇所谓“死囚现象”,有可能违反他们的人权。[56]
(五)行政部门的角色
在前1987年的宪政体系下,总统的控制力非常强大:法律上,同时也是事实上对立法和司法部门进行掌控。[57]所以实际上总统是作为执政党的长官在死刑问题上起决定性的作用,立法部门仅仅是为了在法理上保障这种总统权力的实施。1987年民主化以后,总统对执政党控制不如以往,而且执政党在国民议会里面失去多数,造成党派分裂的局面。金大中政府政治环境的这些因素影响到它的死刑政策。虽然他可以决定他的司法部长是否签署行刑令,但是他可能无法将废除死刑的法律提案提交到国民议会讨论。[58]
四、死刑与立法
1999年以来有三次议员们支持法案用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得保释取代死刑,但每次讨论都无疾而终。[59]现在的第十八届国民议会期间有两个提案被提交,正在立法司法委员会讨论。
表5 废除死刑提案
┌──┬────┬────┬────┬─────────┐
│ │15届议 │16届议 │17届议 │18届议会(2008- │
│ │会 │会 │会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