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07年量刑指南
根据2007年韩国《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该年五月“量刑委员会”成立(81条2-12款),[25]特别是为了对付问题不断的所谓“老法官庇护”现象(Junkwan Yewu)。[26]这个委员会是司法部门大框架下的独立机关,主要的目的是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南,并分析、研究和收集有关政策的信息。量刑指南并非强制性规范,但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要尊重它。如果决定偏离量刑指南,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换句话说,法律虽然不要求必须遵守量刑指南,但是法官应当尊重它。通过激烈的辩论,量刑委员会决定在设计量刑指南的时候遵循“叙述式和渐进式的方法”。2009年五月结束使命的量刑委员会第一期为以下犯罪制订了量刑指南:杀人、贿赂、性犯罪、作伪证、诽谤(不实指责)、贪污、挪用公款和抢劫。这些指南适用于2009年7月1日以后起诉的案子。2009年5月7日委员会第二期开始。在第二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制订已颁布的指南的操作细节,并准备为其他罪名制订指南。然而截至到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死刑的指南。故意杀人罪指南不直接地联系到死刑。
5.适用量刑指南
运用量刑指南有四步:
1)决定犯罪类型(七类)
2)决定量刑区间
3)决定实际量刑
4)决定缓刑
第一步是在大类下决定犯罪的种类。第二步是运用合适的量刑区间。第三步是决定实际量刑数量。第四步是看是否给予缓刑。
1)第一步-故意杀人的种类:在韩国,故意杀人罪不分第一级和第二级。根据韩国《刑法典》第250条第1款,故意杀人的量刑区间是死刑、无期徒刑到不少于五年的刑期。
2)第二步-量刑区间:表1显示每种故意杀人的三个量刑区间。
故意杀人分类由动机决定。如果动机属于可以减轻考虑,案子则属于第一类。如果动机可耻,那么案子属于第三类。所以,动机是类型的决定因素。每种类型下面有三个量刑区间:减轻区间、基本区间和加重区间。一旦种类和区间确定,下一步是确认量刑因素是否存在。
图1 故意杀人量刑区间
┌──┬────┬────┬──────┐
│动机│减轻区间│基本区间│加重区间 │
├──┼────┼────┼──────┤
│一类│3-5年 │4-6年 │5-7年 │
├──┼────┼────┼──────┤
│二类│6-9年 │8-11年 │10-13年 │
├──┼────┼────┼──────┤
│三类│8-11年 │10-13年 │12-15年,无 │
│ │ │ │期徒刑,死刑│
└──┴────┴────┴──────┘
表2 故意杀人的特殊量刑因素
┌──────────┬───────┬────────┐
│ │减轻因素 │加重因素 │
├──────────┼───────┼────────┤
│有关犯罪特点的因素 │-护卫过当 │-预谋 │
│ │-犯罪欲望不强 │-被害人是弱者 │
│ │-被害人强烈挑 │-侮辱尸体 │
│ │衅 │-使用残忍手段 │
│ │ │-被害人是被告 │
│ │ │人或被告人配偶 │
│ │ │的直系后代 │
├──────────┼───────┼────────┤
│有关被告人特点的因素│-聋哑 │-无悔恨(但不包 │
│ │-弱智 │括不认罪) │
│ │-自首 │-严重累犯 │
│ │-被害人要求宽 │ │
│ │恕 │ │
└──────────┴───────┴────────┘
一开始量刑区间通过考虑特殊量刑因素得出(表2)。如果有多种量刑因素,规则如下:(1)有关犯罪特点的因素优于同样数目的有关被告人特点的因素;(2)不同的减轻因素重量相等,不同的加重因素重量也相等;(3)如果(1)和(2)规则还无法决定区间,法官可以在考虑所有特殊量刑区间以后决定量刑区间。在衡量完量刑因素后,如果加重因素更有分量则选择加重区间;如果减轻因素更有分量则选择减轻区间。其他案子则选择基本区间。另外还有一个对量刑区间的特殊调整。如果特别加重因素数量超过特别减轻因素数量多于两个,则加重区间的最高值增加一半。相反,如果特别减轻因素多于特别加重因素多于两个,则减轻区间的最高值减轻一半。一旦量刑区间确定,法官就根据一般量刑因素选择实际量刑。
表3 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因素
┌─────┬─────────┬────────┐
│ │减轻因素 │加重因素 │
├─────┼─────────┼────────┤
│有关犯罪特│ 作用次要 │弃尸 │
│点的因素 │被害人中等程度挑衅│ │
├─────┼─────────┼────────┤
│有关被告人│相当程度的修补努力│ 累犯 │
│特点的因素│ 智力不足 │类似刑事定罪纪录│
│ │ 真诚悔过 │ │
└─────┴─────────┴────────┘
与特殊法条规定量刑有抵触的,以法条为准。
3)第三步:最终量刑决定:
量刑委员会还为每一个犯罪种类制订了标准指南。根据这些指南,量刑因素分为重要因素和一般因素。通常说来,如果有两个负面重要因素,或者重要负面因素比重要正面因素多出超过两个,那么应当建议监禁。相反,则应该建议使用非监禁刑。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很多一般因素,法官在综合考虑案情以后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使用监禁。
表4 标准指南
┌─────┬──────────┬────────┐
│ │负面因素 │正面因素 │
├──┬──┼──────────┼────────┤
│重要│有关│有计划实施 │作为从犯试图阻止│
│因素│累犯│动机尤其可憎 │犯罪 │
│ │的因│十年内类似严重刑事犯│特殊减轻考虑动机│
│ │素 │罪纪录 │犯罪中止 │
│ │ │ │被害人严重挑衅 │
│ │ │ │无犯罪前科 │
│ ├──┼──────────┼────────┤
│ │其他│重伤 │无伤或轻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