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质性死刑废除困于希望与绝望之间

  

  4.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判处死刑?


  

  韩国法律认可两种证据,直接和间接。直接证据是证人证言,说明他/她个人观察到、听到或者感受到的信息。间接证据是非直接证据。它允许法官或者陪审团从其他提供的或者证明是真实的事实推定某个事实或情形存在,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它存在。不论直接间接,最终是由法院决定对某条特定的证据给予多少重量。对间接证据推演的唯一限制是它们必须符合逻辑,有道理,而不是单纯猜想。虽然法院过去对待间接证据的态度很谨慎,在1998年仍然认可了仅仅依靠间接证据作出的死刑判决。1998年,最高法院判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直接和间接证据在证明力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同;仅仅依靠间接证据的死刑判决是允许的,但是要非常谨慎。[29]这个判决备受批评,因为它将证明标准降低了。[30]最近在2009年,Taegu高等法院重新确认了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得出的死刑判决。[31]


  

  (三)“公众参与审判”和死刑


  

  开始于2008年的公众参与审判[32]是个特殊的系统,基于普通法的陪审团系统和大陆法的非专业法官系统之上并有部分修改。原则上陪审团在不受法官干预的情况下给出判决(陪审团系统的一个特征)。然而,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他们必须听取法官的意见(非专业法官系统的一个特征)。陪审团和主持庭审的法官讨论什么是合适的惩罚(非专业法官系统的一个特征),但是他们给法官的量刑意见是没有经过投票的(陪审团系统的一个特征)。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使用公众参与审判这个程序由法律制定:死刑案件、故意致死案件、综合人室行凶、强奸、伤害、杀人和行贿受贿、以及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案件。如果案件类型合适,被告包括外国人被告有权要求公众参与审判。他/她可以在公众参与审判和常规法官审判之间选择。法院可以在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及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后决定不采取公众参与审判。在最近首尔中区法院的一起性暴力案件中,被告要求公民参与审判但是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对,法院决定不使用公众参与。[33]截至2010年四月没有一起死刑案件使用了公众审判程序。然而,只要公众参与审判的程序被使用,证据规则和定罪量刑分离等概念应该能被陪审团更好地理解。[34]


  

  (四)受害人保护


  

  1980年以来,社会团体向公众提议并支持在刑事判决执行中建立完整的受害人保护系统。[35]在刑事犯罪中受到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要求获得赔偿。由此,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害人赔偿法》要求赔偿而不需要另外单独的民事起诉。[36]然而,这种赔偿仅限于实物损失、盗窃、欺诈和其他财产损失,从而不影响刑事程序的本意。2007年修订后的刑诉法也试图在制度上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设立了一个申诉的机制,还给予被害人在法庭发言的机会。犯罪受害人有权发言,而且如果被害人或其律师要求法庭应当同意接受该被害人为证人(294-2条)。被害人可以要求检查或者复制诉讼记录(294-2条)。另外还有别的保护被害人的特殊办法。性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不公开作证(294 - 3条)。如果证明被害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整作证,法官可以要求被告或第三人离席(297条)。如果法庭认为该被害人证人因为年纪、身体或精神状况或者其他情形有可能极度不安或紧张,法庭可以允许一位与该被害人证人有稳定关系的人士坐在他身边(163-2条)。这种加强被害人权利的现象常常为死刑的威慑假说提供感情支持。


  

  (五)司法部门的角色


  

  当某个审判中出现对某法案和宪性的质疑,法院应该提请宪法法院审理(韩国《宪法》第107条(1)款)。通过这个途径普通法院在宪法诉讼中起着较大的作用。在1987年以前的集权统治下,法院系统不愿与行政机关对抗。审理政治敏感案件时法院通常束手束脚,而且有时也使用死刑作为政治工具。经常被提到的滥用死刑的例子是1975年所谓人民革命党的案子;八名异议人士被军事法庭匆匆处以死刑并在已故前总统朴正熙的命令下被快速处。[37][38][39]三十二年后,2007年一月21日,首尔中区法院改判八人无罪。[40]


  

  从另一个方面看,法院系统还通过合宪性考察为死刑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最高法院在1967年、[41]1969年[42]和1987年[43]三次支持死刑;1996年11月宪法法庭判定死刑是“必要的邪恶”,合乎宪法,但只能用在极不寻常的案件里使用。[44]法院系统“必要邪恶”的说法在后来的法庭判决和学术意见上投下阴影。最近,2010年二月25日,宪法法院仍然判定死刑合宪,虽然票数很接近,五比四。[45]


  

  三、死刑与行政


  

  (一)死刑的执刑:检察官执行的原则


  

  1.一般刑事执行原则


  

  在韩国,检察官指导监督所有刑事判决的执行,比如说逮捕令、搜查或者扣押证和刑事终审判决。这种“检察官执行原则”的设计理念是逮捕令的合适与否和在执行该逮捕令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的成败最好交给检察官,因为他们代表公共利益。刑事判决的执行负责人是该辖区的一名指定的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460条)。刑事判决执行分两类:一类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另一类则有关惩罚系统的管理。刑罚的形式方面是刑事惩罚的执行,对促进国家的法律稳定尤其重要。但是它的内容在实际上对被惩罚的人的重新作人很重要。前者是“刑事惩罚的执行”;后者是“刑罚管理”。


  

  2.执行过程


  

  韩国《刑法典》66条规定死刑执行应当是在监狱里进行绞刑。韩国《军事刑法典》的规定是枪毙(第3条)。《刑事诉讼法》463条规定死刑执行必须获得司法部长的命令。该命令必须是在最终判决生效以后六个月内作出(465(1)条)。在该命令的五天内死刑必须被执行(466条);如果死囚丧失心神或者如果女性死囚怀孕(469(1)条)。司法部长必须暂停死刑的执行。然而,当心神恢复或者女子生产以后,司法部长可以发布一个新的执行令,要求死刑在恢复或者生产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进行(469(2)条)。468条要求一名检察官办公室的秘书参与死刑执行,制作记录,署名签章;检察官、监狱长或者其代表也要签名。行刑在监狱里的特定设施里进行,不可以发生在国家假日、公共假日和礼拜天(《刑罚管理与囚犯待遇法)91条)。[4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