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在股权集中和分散并存的条件下,如何权衡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的利益的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同一枚硬币有两面,市场更新速度的加快与各主体利益关联性的加强要求执法者以一种更加全面的、辩证的思维方式看问题;要求执法者更理性地分析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以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合理适用限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力求找到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平衡点,探索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二者的协调,以期更有利于贯彻立法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规制公司的治理结构。
【作者简介】
杨靖,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裴悦君,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注释】少数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包括所持股权比例较少的小股东及股权比例在表决权中处于少数的股东。
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
同上注。
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加]布莱恩·R·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与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页。
余永祥:“资本民主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载《浙江学刊》2000年第5期。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樊云慧:《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同注,第528页。在
公司法理论上,存在将股东权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的分类方法。固有权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利是指可以由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剥夺的权利。但如何界定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的范围,众说纷纭,且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体例中也因价值判断和政策目标的不同而有着不同外延。
孙文婧:“由本案谈资本多数决原则之法律适用——析林毅民诉天源公司、天立公司侵害股东权案”,载《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8期。
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Frank H.Easterbrook and Daniel R.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63。转引自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刘俊海:《新
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焦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2页。
上柳克郞:《新版注释
公司法(5)》,第325页,转引自姜一春:《日本
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禇红军:《能动司法与公司治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指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至有害于公司利益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可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其规定为:当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免除某股东的责任或债务时,是否批准某股东与公司间缔结的法律行为,是否对某股东提起或终止诉讼时,该股东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行使表决权。
我国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178条规定:“股东对于会议之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其表决权。”
《欧盟第五号
公司法指令》第
34条规定,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决议,无论股东还是其代理人均不得行使表决权:(1)该股东责任的解除;(2)公司可以对该股东行使的权利;(3)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义务;(4)批准公司与该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
蒋大兴:《
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5页。
赵旭东主编:《境外
公司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页。
同注,第135-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