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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之下,诉讼方式难以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中发挥主要作用。尽管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救济损害的重要途径,但对于这种被侵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现有的司法资源也难以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逐一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在“大头娃娃案件”、“三鹿奶粉案件”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法院多以“不予受理”的方式将受害者权利保护的诉求拒之门外。这倒不能简单归咎于人民法院的“渎职”或“冷漠”,实是司法机关掌握的社会管理资源的有限性所致。损害及因果关系举证上的困难足以让多数受害者望而却步,而诉讼程序的旷日持久更使得“远水解不了近渴”,受害人损害难以及时得到救济。以裁判为中心的传统的赔偿制度的非效率性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对损害的迅速、确定的救济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这也就难怪会出现绕开侵权行为法而寻求别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的“脱侵权行为法化”现象。[10]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应对大规模侵权的法律对策之一的集团诉讼,因为其严重的内部团体类别纷争而变得异常不稳定,人们对这种诉讼的欲求或曰目标已开始产生严重分歧。[11]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范的不完备及适用中的“水土不服”,注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难有较大作为。


  

  作为现代社会转移和分散社会风险重要创举的责任保险制度,被现代社会给予了较高的期待,因此被作为各国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完善的重要目标和举措,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幸事件对受害者及社会秩序造成的可能伤害。但由于保险特有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技术的局限性,大规模侵权的责任风险无法用科学的数学方法来量化,这就意味着在责任保险经营中,过去的经验对未来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12]由此,为避免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只有提高费率来应对参数的不确定性,[13]或者根本不承保相关险种。这样,投保人要么因只能以高价保险费来获得低额的保障进而放弃购买保险,或者根本无法通过责任保险将风险转移出去。加之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相对滞后、诸多险种的缺失以及实践中理赔的困难等因素,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在短期内依然希望渺茫。尽管有学者主张,应当以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为契机,在食品领域推行食品行业强制保险,[14]但实现难度及实施效果尚不得而知。因此,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也使其难当应对大规模侵权之重任。


  

  实践中,相关部门基于应对大规模侵权的现实条件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探索着妥善处理此类社会事件的有效机制。在“三鹿奶粉”事件等类似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相应政府部门总是“首当其冲”,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法理念下,充分利用其掌握的公共资源“慷慨解囊”、积极应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运用公共财政资源应对诸如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当然无可厚非,但对于有明确责任人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此种行政主导的救济模式虽然颇有效率,但公平方面的问题却往往被忽视,整个社会的纳税人要为肇事的个人和企业“买单”,[15]有违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且行政方式所造成的追偿滞后、因果关系的混淆等问题已经使行政手段的成本急剧增大。[16]这种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持下的风险管理模式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也对政府财政预算构成了较大的冲击。[17]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大规模侵权频发所造成的众多受害人的救济需求及对社会稳定形成的压力,呼唤适应中国现状和国情的救济模式,需要社会公共事件管理思路和方式的不断创新。


  

  (二)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及其规范化建议


  

  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救济或赔偿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基金,是目前国际上盛行的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对诸如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技术性方案。该模式在近些年来国际上发生的数起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受害者救济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和关注。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为扶持航空业通过并由布什总统签署了《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AirTransportationSafetyandSystemStabilizationAct,ATSSSA),在第四部分设立了“9.11受害者补偿基金”(TheSeptember11thVictimCompensationFundof2001),为该事件中的受害者提供赔偿。“BP石油公司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BP同意设立200亿美元基金,赔偿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而生计受损的民众,并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以确保受害民众得到赔偿。赔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妥善救济受害者、减少诉讼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因此,针对发生在日本的福岛核幅射事件,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关于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赔偿法案——“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案”,要求各电力公司按一定比例向该机构缴纳赔偿负担金,以接受受害者的赔偿申请。


  

  侵权责任法与商业保险仍保留在私法救济中,而社会公益救助基金属则于典型的公法救济。在风险社会来临之后,出现了从私法救济向公法救济的发展轨迹。[18]通过建立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是被实践证明的效果良好的应对方案,也是实现《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赔偿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可以最大程度地平衡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赔偿基金不但能够及时救济众多的被侵权人已受到的损害,还可以为后续损害提供救济途径和财力保障。[19]建立基金专门处理受害方的赔偿事宜,避免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而导致新的不公,也使得人民法院免于承担过重的审判负担和舆论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到中国的司法现状,建立相关基金,或许是对受害者进行医疗与其他相关救助最有效甚至是惟一可行的途径。[20]建立此类基金制度不涉及价值取向的争论及不同行业、地方利益的调整或再分配,因此不应有较大阻力。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治理层面的技术性方案,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应当得到决策层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21]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国首次尝试了医疗赔偿基金的先进做法,是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当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处理,积极调查统计受到损害患儿,组织相关单位免费救治及及时赔偿。为了保障受害患儿的充分救济,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组织22家责任企业出资设立医疗赔偿基金。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及各保监局切实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赔偿工作。该通知还对可予赔偿疾病、赔付程序等具体事项作出指导,[22]堪称完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深入、细致的工作也一度赢得了不少掌声。但所有这些均只针对三鹿事件本身,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已发生的类似事件以及以后发生相应事件是否都能得到如此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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