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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

  

  四、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索赔标准的确定


  

  赔偿基金的赔付标准合理与否,很大程序上影响着基金运行的效果及其被侵权人的选择。如果大多数受害者均不接受其赔付标准转而寻求诉讼救济,那么赔偿基金的设立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利于受害者损害的救济,也对维持社会稳定造成了相当的压力。由于大规模侵权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尽管选择了基金赔付的方式,但《侵权责任法》无疑仍是确定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大规模侵权中,对于被侵权人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一般规则。对造成多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大规模侵权中被侵权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专门为了回应社会中“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肯定了在同一侵权中可以按照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基金对死亡受害者的非经济损害补偿是划一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者或补偿请求者的个体情况差异。[37]实践中处理相关大规模侵权案件应当遵循本条规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选择使用了“可以”的表述,这为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的灵活处理预留了空间,即是否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38]在必要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个别被侵权人数额进行调整。在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赔偿中,如果基金指导委员会确有理由认为进行区别对待更为合理公正,并有利于事件处理、损害救济及社会稳定的,在征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相应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之后,可以指示基金运作人确定差异化的赔偿标准。这一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资金总额、侵权行为发生地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的确定,除了考虑赔偿的便捷,还需要考虑实质的公平。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


  

  人身损害赔偿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赔偿的主要损害内容。赔偿标准的确定是被侵权人能否获得充分救济及基金能否得到多数被侵权人支持的关键。如果大量被侵权人放弃请求基金赔偿并转而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或者普遍对赔偿数额不满,基金制度的设立即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并丧失其意义。[39]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通过快捷、方便的赔偿程序,却仍能使被侵权人获得大致相当于诉讼可得的赔偿数额,这是赔偿基金制度的核心所在。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大规模侵权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害的,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进行赔偿。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在确定财产损失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市场价格,在无法通过市场价格计算或者按市场价格计算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计算。[40]


  

  在大规模侵权中,由于损失及因果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际损失数额的判断通常较为困难。基金运作人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如可以确定损失范围,则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但在因财产已完全毁损灭失而无法计算损害数额的情况下,或者涉及人数过多,且对被侵权人实际财产损失进行全面调查成本过高时,在通过一般调查举证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大小时,由基金运作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侵权人的收入状况、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平均值作为对被侵权人的一般赔偿数额。如果被侵权人能举证证明其损失高于该标准所确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其证明的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这种思路可以适用于我国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害赔偿工作。因火灾使得许多家庭的多数财产完全被烧毁,各家财产损失完全不同,但也无法进行举证证明。完全按照统一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可能有违公正原则,也耗用太多的公共资源。建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被侵权人所从事职业、收入情况、消费水平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将所有家庭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种类别对应一种典型的家居财产状况,并按照此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认为其实际损失财产高于该典型赔偿数额,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只能获得假定数额的赔偿。


  

  (三)其他赔偿项目标准的确定


  

  在大规模侵权中,除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外,法律对其他赔偿项目有规定的,赔偿基金应当对被侵权人给予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大规模侵权中,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基金赔偿应当包括此部分数额的赔偿。另外,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特定纪念物品遭受永久灭失或损坏等情形,被侵权人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41]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案件具体情节、侵权所致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42]


  

  关于惩罚性赔偿,因被侵权人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因此通常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要求是禁止作为和解条件来谈的,寻求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机会也是有限制的。[43]但为了回应近些年出现的像“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责任大规模侵权事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明确承认了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类似的双倍赔偿规定。这些规定均旨在通过加重对侵权人的惩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大规模产品责任事件通常就是因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的严重不负责而生,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有助于缓解现代社会中大规模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44]因此,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赔偿中应当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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