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三)构建新型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


  

  劳动改造组织形式在《宪法》和《刑法》中没有明确表述,在《监狱法》中以“合理组织生产劳动”提出的。而现劳动改造组织形式是计划经济沿袭的结果,是以狱内劳动组织形式为主导,多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组织结构,而纳入国家预算和政府采购的、面向市场开放式、技术密集型产业等劳动组织形式不多。面对新的行刑形势,尤其是首要标准的提出和刑法修正(8)的实施,对工作标准、改造质量要求的增强和部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间相对增长,使现行劳动组织形式不能完全适应罪犯改造的客观发展需要,有必要重新梳理和创新,构建满足改造需要的新型劳动组织形式,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明确。因此,建立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合监狱发展的劳动组织形式也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我们知道,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与劳动形式和劳动改造的原则、目的、改造需求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确立劳动改造组织形式,首先要搞清楚劳动的形式,然后,探究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


  

  一般社会劳动的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基准划分为多种:按照劳动归属划分,有自我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雇用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和公益劳动(如义工);按照劳动性质划分,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按照劳动结果划分,有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劳动。还可以更具体的划分,按照劳动类型划分,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按照劳动方式划分,有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等等。


  

  而劳动改造的形式要受到一些改造因素的限制,需要依据改造目的来选择适合罪犯改造的一些劳动形式。通常依据罪犯劳动能力情况划分为生产性的劳动改造和非生产性的劳动改造两大类组织形式。其中,非生产性中又包含服务性、习艺性、实践性、自理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生产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中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之分。(以下探究时就不具体分脑力和体力劳动形式。)


  

  1、非生产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非生产性的劳动改造是为了将一些劳动能力达不到参加生产性劳动改造要求的自理性劳动或是监狱指派从事一些一般服务性或特殊服务性劳动。它们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且是以监狱独立组织的、非合作形式,改造活动固定在监狱范围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服务性劳动改造形式。主要是指用于监狱里罪犯自己生活所需的服务活动,诸如,从事提供罪犯所需的一日三餐和打理生活、劳动区域环境的各类劳动。


  

  习艺性劳动改造形式。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罪犯和部分罪犯在学习技能时所需之用。


  

  自理性劳动改造的形式。是针对罪犯个体能力低下所设置的劳动组织形式,这类劳动改造虽不直接创造价值和服务社会,但至少没有让他人负担更多的服务,也算是一种为公共利益付出了劳动。这也可以作为劳动改造的内容,诸如,搞些内务卫生、整理美化周边环境等。


  

  2、生产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1)从监狱行刑需要层面上构建劳动改造的新型结构化的组织形式。


  

  以坚持劳动改造的原则为基础,其主要组织形式:


  

  一是自主式。特点是以监狱独立实施的组织形式。从劳动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劳动岗位的设置、劳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劳动改造活动,都由监狱自行解决。


  

  二是半开放式。特点是以监狱为主的合作组织形式。监狱负责劳动生产的组织和罪犯的管理,而劳动项目的开发、技术、销售、劳动岗位的设置都由外部合作伙伴负责。


  

  三是开放式。监狱画出组织生产劳动的区域和出具参与生产劳动的罪犯数量,负责在规定的生产区域内的安全警戒,而劳动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劳动岗位的设置、劳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劳动改造活动均由合作伙伴负责。监狱不参与具体的生产劳动的组织与管理。


  

  四是外移式。这种组织方式是将罪犯劳动生产的地点不设在监狱区域内进行,而是参与到社会、企业、公司等地的社会化劳动生产之列,监狱定期检查或者罪犯定期回监狱汇报劳动情况。


  

  上述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在监狱组织劳动改造中可以共存,也可以分选其中某些类型,但选择哪一类型关键要注意监狱安全的掌控和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罪犯的改造需要,尤其是外移式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临出监罪犯和安全方面能够得到有效掌控的罪犯之改造需要。


  

  (2)从劳动改造的载体层面上构建“监企分开、规范运行”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一是自办企业集团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由司法部监狱局统一办理监狱企业总集团,由各省市分别组建分支企业集团,专门负责罪犯劳动改造岗位的提供和组织对外联系工作,重点开发市场。其中包括疏通与社会各行各界的联系,开发各类劳动项目,组织业务交往以及政府采购等劳动项目的联系。机构编制为司法部监狱局下设的局级单位,企业性质为直属国有直属特殊企业,享有减免一切税负、享受最高补贴、最优惠的扶持政策,采用收支两条线运行方式,不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模式。国家负责投入,收入归国家、监狱和监狱企业拥有。其中,监狱的收入可用于再发展之需。


  

  二是组织联合集团或公司。该联合集团或公司的机构编制不纳入司法部编制内,只是由司法部监狱局或监狱派驻部分人员参与到公司业务中去,其主要职责是提供罪犯劳动改造所需的劳动岗位等业务。司法部监狱局或监狱对联合集团或公司的投入与收入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按照对等比例份额负担与享有。其中,国家应包括司法部监狱局或监狱。该联合企业或集团公司,采用自负盈亏的运行政策,对外可以开展业务往来,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完全满足监狱改造劳动需要后方可。


  

  这种组织形式:一是可以使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关系能够捋顺清晰,有利于拓展劳动改造的种类;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狱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利因素和不合法问题;三是有利于监狱职能与组织劳动改造生产的经营职能的剥离。


  

  (3)从监狱改造需求层面上构建劳动改造的具体化的组织形式。


  

  以实现劳动改造目的为基点,其主要组织形式:


  

  一是,建立适合不同改造阶段的劳动改造活动。例如,对于刚入监的罪犯,就要组织一些安全性强的、技术含量不高的、简单的手工劳动,这是基于罪犯思想和情绪不稳定或是罪犯基本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时所采取的组织形式。


  

  二是,建立适宜不同群体类型的劳动改造活动。对于暴力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应当以简单、安全、细腻类劳动项目为主,防止由于情绪不稳定而出现安全事故。此外,选择较为细腻的劳动项目,有利于对罪犯性格的磨练,对开展针对性改造十分有益。


  

  三是,建立有利于回归社会的要求的劳动改造活动。社会在日益发展,用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项目也应该与时俱进。在多种形式共存的基础上,应该发展一些与社会接轨紧密的、技术含量高的、效益好的劳动项目,使罪犯在监狱里感受到社会的发展变化,提前催生紧迫感,迸发努力的方向。同时,为顺利回归多储备一些回归基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