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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2)从劳动改造的载体层面上构建“监企分开、规范运行”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一是自办企业集团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由司法部监狱局统一办理监狱企业总集团,由各省市分别组建分支企业集团,专门负责罪犯劳动改造岗位的提供和组织对外联系工作,重点开发市场。其中包括疏通与社会各行各界的联系,开发各类劳动项目,组织业务交往以及政府采购等劳动项目的联系。机构编制为司法部监狱局下设的局级单位,企业性质为直属国有直属特殊企业,享有减免一切税负、享受最高补贴、最优惠的扶持政策,采用收支两条线运行方式,不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模式。国家负责投入,收入归国家、监狱和监狱企业拥有。其中,监狱的收入可用于再发展之需。


  

  二是组织联合集团或公司。该联合集团或公司的机构编制不纳入司法部编制内,只是由司法部监狱局或监狱派驻部分人员参与到公司业务中去,其主要职责是提供罪犯劳动改造所需的劳动岗位等业务。司法部监狱局或监狱对联合集团或公司的投入与收入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按照对等比例份额负担与享有。其中,国家应包括司法部监狱局或监狱。该联合企业或集团公司,采用自负盈亏的运行政策,对外可以开展业务往来,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完全满足监狱改造劳动需要后方可。


  

  这种组织形式:一是可以使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关系能够捋顺清晰,有利于拓展劳动改造的种类;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狱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利因素和不合法问题;三是有利于监狱职能与组织劳动改造生产的经营职能的剥离。


  

  (3)从监狱改造需求层面上构建劳动改造的具体化的组织形式。


  

  以实现劳动改造目的为基点,其主要组织形式:


  

  一是,建立适合不同改造阶段的劳动改造活动。例如,对于刚入监的罪犯,就要组织一些安全性强的、技术含量不高的、简单的手工劳动,这是基于罪犯思想和情绪不稳定或是罪犯基本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时所采取的组织形式。


  

  二是,建立适宜不同群体类型的劳动改造活动。对于暴力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应当以简单、安全、细腻类劳动项目为主,防止由于情绪不稳定而出现安全事故。此外,选择较为细腻的劳动项目,有利于对罪犯性格的磨练,对开展针对性改造十分有益。


  

  三是,建立有利于回归社会的要求的劳动改造活动。社会在日益发展,用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项目也应该与时俱进。在多种形式共存的基础上,应该发展一些与社会接轨紧密的、技术含量高的、效益好的劳动项目,使罪犯在监狱里感受到社会的发展变化,提前催生紧迫感,迸发努力的方向。同时,为顺利回归多储备一些回归基金。


  

  四是,建立适应监狱和罪犯两方面需求的劳动改造活动。如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教育时,就要组织罪犯从事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适宜的项目,这样会让罪犯有劳可动,使其有机会尝试犯罪的代价和认识到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避免坐吃闲饭或舒舒服服的度过改造时间。对罪犯而言,可以根据兴趣爱好和自身条件以及回归需要,监狱设定的范围内选择劳动改造活动,以有利于增加罪犯主动接受改造为目的,以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


  

  四、建立与完善劳动改造方面的相关法律建议


  

  (一)从监狱法条文上体现劳动改造的目的


  

  监狱法中应该包含的内容:第一层意思,劳动改造罪犯是为了对罪犯开展针对性的刑罚执行,矫正恶习,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学习谋生技能,创造财富,履行和享有公民所应尽的劳动义务和权利;第二层意思,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改造手段之一,它的充分发挥可以提高罪犯改造效果和效益;第三层意思,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活动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罪犯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二)在监狱法条文中应体现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


  

  在这方面,现在执行的监狱法中没有相关内容,根据上面观点分析,应在监狱法中添加的内容是:监狱组织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时,应坚持合理设置、分类组织、多种形式、适应社会、安全卫生、符合改造需求的劳动改造教育化的原则。


  

  (三)在监狱法条文中应体现劳动改造罪犯的组织形式


  

  现《监狱法》中对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虽有描述,但还不够全面,应添加的内容为:第一层意思,明确监狱用于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监狱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性质、职责、权限等相关问题;第二层意思,监狱根据押犯结构、地域资源和现实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组织罪犯进行多种形式的劳动改造,以适应各类罪犯群体的改造需求和满足改造质量的提高;第三层意思,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以社会化教育为基础,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和改造需要,在安全稳定、不至于重新犯罪的前提下,劳动改造的地点可以不受限于监狱内组织(外移式),以利于罪犯由监狱向社会过渡。


  

  结束语


  

  我们从法律层面上就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对相关方面发表了一些初浅之见。目的就是通过对劳动改造的再认识来实现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基础,以便使劳动改造手段在法律的指引下规范运行,其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为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目标提供有力支持。由于水平所限存有不足之处,力求随着日后的不断学习研究使其完善。  自从“首要标准”工作要求提出之后,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问题就成为业内探究的重点,所有关乎改造质量提高的问题备受重视和关注,其中劳动改造罪犯问题也是关注的重点。在当下,劳动改造工作开展得并不是很理想,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改造工作开展得并不顺畅,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与《监狱法》的不完善、不适应有关。客观地讲,《监狱法》自1994年出台已经进入第十七个年头,尽管它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直接指导、合理规范监狱工作中具有任何法律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必须认识到一部法律一次立法不可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况且与《监狱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及时出台,在调整监狱工作关系方面,越来越显现出不适宜的现象,特别在劳动改造罪犯的效能方面上明显受阻,这就导致《监狱法》有时会无法提供可以依据的情形。所以,修改完善《监狱法》是依法治监的迫切需要,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将《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的漏洞以及修改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监狱法》修改做些基础准备,本文试图就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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