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例方面
《监狱法》共78条,其中涉及罪犯的劳动改造内容有15条21处。但未设专章在《监狱法》中,只是将其相关内容分散在其它章节不显着位置中,与《监狱法》总则所明示的重要程度不匹配。在总则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条款足以说明劳动改造罪犯的地位非常重要,而且在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七条“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和第八条中“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些内容都涉及到劳动改造罪犯的许多方面,需要全面、系统地予以逐一详尽规定,而单独设立专门章节规范劳动改造的相关事宜有其客观需求。由此也说明结构上有不匹配现象,导致现行《监狱法》中存在体例不合理的缺陷。
(二)表述方面
《监狱法》中对劳动改造罪犯的立法与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的表述相比较处于不突出、不明确的地位。本来监狱改造罪犯的原则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但是,教育改造具有突出位置,有其专门的章节对教育改造活动予以规范,也有教育改造这一词语的表述,而劳动改造的表述却含糊不清,没有在《监狱法》中明确使用劳动改造的专有词语。有的规定内容在表述上原则性太强,缺乏较为具体的、明确的表述,执行指向不具体、不到位,操作运行不顺畅。诸如,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和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等条款,对罪犯参加劳动的强制性和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劳动改造问题都作了规定,但从表述上难以获得具体操作的规定,诸如“参照相关规定”之词,是难以准确掌握执行度的。罪犯与参照的对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有些方面是不可比的,在这种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交织一起的条件下进行“参照”,不仅容易产生矛盾或执法不严,而且难以有统一的、规范的执行效果,甚至无法保障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三)内容方面
由于劳动改造方面的内容分散在多处章节里,往往会造成相关内容不系统、不完整,衔接不紧密的现象。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主要内容在第五章教育改造章节中,还有些内容被遗漏。诸如,本选题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内容就没有明确指出,只是在《监狱法》总则和教育改造章节中简单含蓄地提及,由此导致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忽视了监狱以社会效益和改造人为目的的劳动性质,曾出现了追求经济效益、“劳动万能”的现象;再有,缺少针对监狱生产的系统性专门规定。罪犯劳动以监狱生产为基本实现途径,监狱生产是监狱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载体,监狱生产依据法律运行,能够体现监狱生产的特性,提高监狱生产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而现有的《监狱法》未对监狱生产进行专门规定。尽管监狱生产具有社会一般生产的基本特征,需要借鉴或采用组织和管理社会一般生产的基本做法,但在性质、根本目标、基本任务、人力构成、运行机制等方面有自身的特殊规定,存在着特殊的生产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一般生产,需要遵循特有的规范和采用专门的调节机制。还有监狱企业的法律定位问题,在监狱法中也没有给予具体规定,只是在第八条中对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附带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涉及到劳动改造方面的具体内容,比如,劳动生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称谓(劳动补偿、劳动补助、劳动报酬)等,都缺少明确、具体的条款。
(四)衔接方面
从调整冲突规范上看,缺少执行程序规定。《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当前有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实践中应用哪个规定,监狱方与当事方往往会分歧较大,致使监狱在处理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得非常棘手,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工作。
(五)需求方面:从监狱工作实际发展来看,存在滞后现象。《监狱法》对劳动改造内容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的形势,新的行刑理念、“首要标准”的提出,对罪犯改造再社会化的要求都对现行《监狱法》有强烈的修改意愿,特别是罪犯社会生存能力、回归适应社会能力的提高方面急需立法调节,在法的规范下,引进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实施劳动改造活动。从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方面看,涉及到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等,如何使劳动改造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监狱法》的指引和保障,若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就会遭到质疑,影响劳动改造的实施和效果将会成为必然。
三、分析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原则、组织形式的相关基点
(一)厘清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
1、从法的层面上厘清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
(1)在宪法范畴内:《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又从《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由此可知,劳动改造罪犯是为了让罪犯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一项活动,改造是为了对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这是宪法赋予的,监狱把劳动改造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改造手段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一方面是在维护公民所应有的合法权益,即罪犯作为特殊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劳动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惩办犯罪分子,也就是要对罪犯实施改造活动,而改造活动以劳动为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