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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三)内容方面


  

  由于劳动改造方面的内容分散在多处章节里,往往会造成相关内容不系统、不完整,衔接不紧密的现象。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主要内容在第五章教育改造章节中,还有些内容被遗漏。诸如,本选题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内容就没有明确指出,只是在《监狱法》总则和教育改造章节中简单含蓄地提及,由此导致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忽视了监狱以社会效益和改造人为目的的劳动性质,曾出现了追求经济效益、“劳动万能”的现象;再有,缺少针对监狱生产的系统性专门规定。罪犯劳动以监狱生产为基本实现途径,监狱生产是监狱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载体,监狱生产依据法律运行,能够体现监狱生产的特性,提高监狱生产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而现有的《监狱法》未对监狱生产进行专门规定。尽管监狱生产具有社会一般生产的基本特征,需要借鉴或采用组织和管理社会一般生产的基本做法,但在性质、根本目标、基本任务、人力构成、运行机制等方面有自身的特殊规定,存在着特殊的生产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一般生产,需要遵循特有的规范和采用专门的调节机制。还有监狱企业的法律定位问题,在监狱法中也没有给予具体规定,只是在第八条中对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附带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涉及到劳动改造方面的具体内容,比如,劳动生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称谓(劳动补偿、劳动补助、劳动报酬)等,都缺少明确、具体的条款。


  

  (四)衔接方面


  

  从调整冲突规范上看,缺少执行程序规定。《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当前有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实践中应用哪个规定,监狱方与当事方往往会分歧较大,致使监狱在处理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得非常棘手,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工作。


  

  (五)需求方面:从监狱工作实际发展来看,存在滞后现象。《监狱法》对劳动改造内容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的形势,新的行刑理念、“首要标准”的提出,对罪犯改造再社会化的要求都对现行《监狱法》有强烈的修改意愿,特别是罪犯社会生存能力、回归适应社会能力的提高方面急需立法调节,在法的规范下,引进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实施劳动改造活动。从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方面看,涉及到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等,如何使劳动改造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监狱法》的指引和保障,若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就会遭到质疑,影响劳动改造的实施和效果将会成为必然。


  

  三、分析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原则、组织形式的相关基点


  

  (一)厘清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


  

  1、从法的层面上厘清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


  

  (1)在宪法范畴内:《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又从《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由此可知,劳动改造罪犯是为了让罪犯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一项活动,改造是为了对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这是宪法赋予的,监狱把劳动改造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改造手段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一方面是在维护公民所应有的合法权益,即罪犯作为特殊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劳动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惩办犯罪分子,也就是要对罪犯实施改造活动,而改造活动以劳动为载体。


  

  (2)在刑法范畴内: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而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虽然现在《刑法》规定中把“劳动改造”修改了,但它的目的性更明确了,它把参加劳动的目的明确为:是为了教育之需要和改造之需要。由此说明了劳动改造罪犯是一种执行法律的作法,是在实施刑罚执行。


  

  (3)在现行监狱法范畴内:《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此可以归纳为: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刑罚执行,是改造罪犯的需要,是依法惩罚罪犯的需要,是教育罪犯的需要,更是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客观需要。因此,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职责所在,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


  

  2、从实践的层面上厘清劳动改造的目的


  

  劳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监狱以劳动作为改造人的手段是出于如下目的:


  

  (1)为了有效行刑。从法的层面所阐述的结论可知,劳动改造罪犯是为了执行刑罚的需要,是以改造人为目的的宗旨目标。而改造要通过劳动进行,而这种劳动是区别于普通劳动的,它不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是为了实施惩罚犯罪和矫正恶习以及进行再社会化和社会化教育的改造,是行刑活动的主要内容与手段,是改造活动的载体,它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衡量标准。这就构成了劳动改造的整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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