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国家结构上也模仿苏联。因为苏联是联邦制,所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中共也提出了建立“中国苏维埃联邦”的主张,与苏联宪法一样宣布“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34]
第五,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完全模仿苏联。如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正好与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治管理局相对应。人民委员会下设的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查等各个“人民委员部”,几乎与1934年以前苏联宪法规定的政府机构一一对应。特别是司法机构,因为1934年苏联宪法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之内,所以中华苏维埃政权如此照办,“最高法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35]后来,1936年苏联宪法将检察机关独立出来,设立检察院,[36]于是新中国成立后也马上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在机构体制上模仿苏联的最典型的态度就是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里所批评的:“过去我们的一些人不清楚,人家的短处也要去学。……比如,过去有人因为苏联是设电影部、文化局,我们是设文化部、电影局,就说我们犯了原则性错误。”[37]
第六,在社会生产组织和管理体制上,中国共产党也极力学习苏联。早在井冈山时期,《土地暂行法》规定,农民应在分得土地后集体耕种,“须让他们集合起来,组织集体的农场”。[38]这显然是在模仿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制度。解放后,“合作(社)化”和“人民公社化”的匆忙推行,显然也是急于追赶苏联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模式的结果。
此外,中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继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从苏维埃政权时期直至改革开放前,模仿苏联几乎是通例,具体事例不胜枚举有时即使不宣称模仿,有时甚至主观上并未有意模仿,但客观上都在模仿。
结语:第四条道路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过去的160年里,先后尝试走过三条道路。应该说,这三条道路走得都不成功。第一条道路,是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没有认识到世界法律体系的真谛,天真地以为中华法系本身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他们主张的实质是延续小农社会、宗法社会的伦理和法制体系,并指望它们能够解决新的世道里的一切社会问题。这种幻想,实际上还没有来得及全面地实验,就被激进的、革命的洪流粉碎当时中国的社会思潮已经没有耐心等待这一主张的试验结果了。第二、第三条道路,都是这种“急不可待”、没有耐心的社会思潮影响的产物,是极其急功近利的产物。第二条道路主张全盘抄袭西法,一步实现现代化,一下子与西方接轨,一下子使中国富强起来,通过这一途径迅速实现“救亡图存”、“振兴华夏”的目标。第三条道路主张全盘抄袭苏联法制,目标同样是要迅速救亡图存,但却认为西方的一切弊端都来自西方的法制体系,认为只有反其道而行之地“独辟蹊径”才能使中国“后来居上”地搞出一套比西方更美好的制度和秩序来。这两条道路,历史已经证明其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