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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

  

  第二阶段,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学习西方的军事、农工商业、财政、交通邮政、教育、新闻等等,争取富国强兵。这一阶段,大概就是从1860年左右洋务运动开始到1901年新政之前的阶段。洋务运动的实质是仅仅在军事、经济建设方面引进西方的技术,附带学习一点西方的管理方法。洋务运动的兴奋点在于办造船厂、造枪厂、织布厂,开采矿藏,筹建海军,修建铁路和兴办运输业。洋务派官僚们以为这样就可以实现富国强兵,实现与西方接轨或法制的近代化。后来,中国在甲午海战中大败,人们这才发现,光有那些洋东西还不够,还必须有更根本的改革。于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站出来,呼吁变法维新,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开国会、开民智、通民气,实行“君民共主”。光绪皇帝似乎非常重视他们的主张,也重用他们,但并没有真正采纳他们的根本主张。废除科举、办新学、奖励发明和办报、奖励农工商、实行军事改革之类的主张,光绪帝都可以接受,都变成诏书颁发了下来,但是“立行宪法,大开国会”、“选才议政”等根本性的主张,皇帝并没有接受。康有为、阔普通武等人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虽然送了上去,但无下文。[2]这说明,当时朝廷认为中国只要在教育、经济、新闻、军事等方面学习一下西方的经验,就可以实现与列强的接轨,中国的法制就算近代化或基本完善了。要在这几个方面学习西方,必然要相应学习西方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但却不能学习西方的根本制度。也就是说,中国在教育、经济、军事、新闻之类的制度方面可以做一些与西方接近的变革,但中华法系的根本体制、根本制度不能变革。这是当时中国政治高层的主流观点。


  

  第三阶段,在后来的法制改革中,竭力用新法制的形式保留中国旧法制。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新政”、“预备立宪”中,竭力用“宪政”新瓶装“君主专制”旧酒。如1901年的“新政”上谕的指导思想是“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其时朝廷为法律改革所定的两条原则是“一则旧章未善,奉行已久,弊端丛生,法当规复先制,认真整理;一则中法所无,宜参用西法,以期渐至富强”。[3]由此看来,如慈禧上谕所言,他们要搞的“变法”,的确不是“康逆(有为)所谈”的开国会、立宪法、“君民共主”的“新法”(这些新法在他们看来的确是“乱法”),而是中国旧法制的改良。如1906年的“预备仿行宪政”上谕中所宣布的“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表明,清廷所理解的“宪政”,不过就是开明一点的君主专制,不过是恢复《周礼》“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之类的“集思广益”传统而已。《钦定宪法大纲》所要做的是保障“君上大权”,保障“皇帝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对最关键的“民权”问题仅附录几条空文,应付一下。二是在清末的刑法变革之初,朝廷企图仅仅以改良《大清律例》的方式应付近代化的压力,即仅仅对中国旧法制做出“删除重法”(陵迟、枭首、戮尸)、减少刑讯、革除满汉差别、革除奴婢律例等修正应付新时代需要。清廷上谕宣布刑律修订的基本原则,“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 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4]。1908年的《大清现行刑律》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体现。谢振民先生说《现行刑律》“与《大清律》根本主义无甚出入”。[5]就是说仍是一部“诸法合体”式的充满“君亲无将”、“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的封建刑法典。在彻底废弃旧法呼声震天之际,颇通西学、羡慕西法的沈家本仍然花那么大的精力去修补《大清律》这座破屋子,说明受到了当时朝廷主流势力即保守势力的极大压力。因此《大清现行刑律》或许正体现了朝廷反对根本变革、只对旧法制进行局部改良的“近代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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