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清末到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编纂历程,更证明了“全盘西化”的路线。《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宗旨,据参与起草的俞廉三、刘若曾等人的奏折称,有“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等四条。但实际上,第3条是空的,其他几条才是实的,都是在主张民法典要“悉采用普遍之制”、不要“拘古牵文”,“守拘墟之旧习”。[16]该草案总体上模仿《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条文绝大多数是抄袭这两个法典,并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直接担任草案起草人,以确保学习仿行西法的准确性。1933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正是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西化的结果。据当时参与起草的吴经熊先生讲:“我们试就民法第1条到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债编逐条校对一下,(我们会发现)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17]
法律史学者展恒举先生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成立立法院,制颁民刑法典,固为我国法制史上展开光辉灿烂一页。惟因大部抄袭西方法制,且以民法亲属编为尤甚,对亲属及家族制度大为改革,民法采取双系亲属制与契约家庭制,而将数千年宗法传统精神之民法,摒弃不取。致与习俗不合,有悖我国伦理及家族观念。”[18]这一评价,从中华法系的立场看,没有说错。至于从清末到民国历次民法典备受非议的其它几个“封建性”内容,其实也是当时德国日本民法的通制。如“家”、“亲属会议”制度,是当时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制度,直到二战后才废除。[19]
三、第三条道路:全盘苏联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另一条道路是不中不西的道路,这就是“全盘苏联化”。这一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自其建立时期开始时期到1978年(中国的“非毛化”开始)以前一直坚持的近代化路线。这一条路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指导思想看。中国共产党在此一时期的指导思想就是学习苏联。早在党的“一大”发布的纲领中就明确宣布:“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20]即承认和追随苏联制度。我们党的路线是来自苏联列宁斯大林的“布尔什维克路线”。[21]在红色根据地时期,中共就提出过“一切权力归于工农兵苏维埃”、“一切为了保卫苏维埃” [22]的口号,这完全是苏联口号的借用。在苏联政权的危急时期,中共甚至提出过“一切为了保卫苏联”、“武装拥护苏联”[23]的口号。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明确宣布我们的政治法制要“一边倒”:“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中国人民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 边,绝无例外。骑墙是不行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我们反对倒向帝国主义一边的蒋介石反动派,我们也反对第三条道路的幻想。”[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