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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

  

  第二,组织体制上紧密联合苏联。早在党的“一大”纲领和决议中,中共就宣布:党要“联合第三国际”;党是第三国际的支部,“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25]


  

  第三,从政治体制上完全模仿苏联。中国共产党六届五中全会(1934年1月)决议:中国的政治革命前途在于“走上苏联各民族在胜利的革命中所指出的光荣大道”。[26]因此,中共在一切重要事宜上都要模仿苏联。


  

  首先,政权名称。苏联的政权叫“苏维埃”(俄文原意为“代表大会”),于是中共领导成立的各级政权,也叫“苏维埃政权”,国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用俄文单词的译音作中国的国名,这是一种空前绝后的对外国的崇拜和模仿。


  

  其次,在政权构成原则方面,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1)实行党对政权的绝对领导,1928年中共“六大”决议宣布:“党随时随地都应作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27]1934年,中共中央给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指令是:“各级党部应该动员最好的干部,尤其是工人干部到苏维埃政府工作,加强党在苏维埃政府中的领导作用。必须使每一个同志深刻了解,苏维埃政权是在中国共产党唯一领导之下巩固与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对于苏维埃政府的一切工作,负有绝对的责任。”[28](2)一切权力归(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建国后分别改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委员会是苏维埃领导下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苏维埃负责。[29](3)实行“苏维埃领导司法”的司法体制。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为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30](4)实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军队的最高指挥机关,党的一把手兼任军队的最高领导人。这就是我们至今一直坚持的“党指挥枪”。(5)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独掌政权。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曾言之谆谆地要人们消除疑虑:“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合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也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31]言犹在耳,建国后不过六、七年,中国就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民主主义阶段已经结束,通过 “反右”迫使八个民主党派噤若寒蝉,与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分道扬镳,建立起与苏联完全一样的“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独掌政权的制度。(6)实行“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32]“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反对“极端民主化”,即反对“由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反对 “先交下级讨论,再由上级决议”的“错误”主张。所谓“民主集中”的具体做法是:党的领导机关 “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中枢”;“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细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33]这一切模式,都是苏联革命和政权建设中的一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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