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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论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杨源


【摘要】国际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形势以及我国国内虐待动物的社会现实需要我国刑法尽快规定虐待动物罪,本文对我国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犯罪主体应为一切单位和个人。犯罪客体应为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犯罪。犯罪客观要件不采用国际通行的“不必要痛苦”和“动物伤亡”的结果犯,应采用虐待行为加“情节恶劣”的客观标准,“情节恶劣”包括动物伤亡、手段残忍、虐待时间、地点等。
【关键词】虐待动物罪;犯罪构成
【全文】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刑法或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规定了虐待动物罪,虐待动物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为国际共识。到2009年,美国已有46个州有虐待动物的重罪条款。{1}2004年7月20日,在《意大利刑法典》第二编“重罪分则”中增加了第九章—2“侵犯对动物的感情罪”{2}规定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将会被处以最高可达2年的有期徒刑或高达3万欧元的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了虐待动物罪应被处以8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3}中国香港地区在1999年对《防止虐待对待动物条例》进行修订后,2006年《防止残酷对待动物(修订)条例草案》又在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将最高罚款5 000港元和监禁半年的刑罚提高至最高罚款20万港元和监禁3年。{4}在对残酷虐待动物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很多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日益完善,各国动物保护已不再停留在反残酷虐待动物的层面,而是开始全面关注动物生存条件,通过立法规定动物应享有的福利,并且已经反映在国际贸易领域。


  

  而我国目前关于动物保护立法还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主要是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是基于生态意义上的物种的数量保护。刑法也是基于野生动物的生态意义仅仅规定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这些立法都不是真正意义的对动物的保护。我国没有反虐待动物的立法,更不要提动物福利立法。而近些年来我国屡屡发生的残忍虐待动物的事件,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在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5} 2006年2月26日晚,网上贴出了一组关于一个脚穿高跟鞋的女子踩死一只小猫全过程的视频图片,引起了数万网民的强烈义愤和声讨。2006年12月3日,一名北大2002级的临床医学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一只溜进北大医学部图书馆的流浪小猫摔在墙上,小猫脑浆迸裂当场死亡。这些事件发生后,却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白而不能制裁肇事者。长此以往,任由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将败坏社会风气,助长暴力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能忽视,对动物的残忍也将影响我国文明大国的形象。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应从反对残忍虐待动物开始,首先应当在刑法中规定虐待动物罪。对此学界和社会早已呼声很高,但关于该罪的客体、客观要件等一直争议颇多,因此,本文拟对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展开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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