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动物的特殊性,虐待动物罪应该在第六章单独设节,但又因为只有这一个罪名无法组成一节,因此就只好归入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了,因为这一节本身就是杂节,其他几节都是有特定的具体对象。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虽然有关于野生动物的犯罪,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与虐待动物罪的目的不同。
三、犯罪主观要件
虐待动物罪的主观要件应为故意。以残忍手段虐待动物不可能是过失。而且该故意应该是直接故意,以暴力手段虐待动物应该是主动作为,不存在放任的可能。
另外,对于那些为了利用动物例如屠宰和实验而采取的一些残忍手段,因为目前的行业习惯、技术手段或成本等原因,实施者主观上不具备虐待的故意,不能构成虐待动物罪。对于那些利用动物的残忍行为,笔直主张未来通过完善各类动物的福利立法规制。由于目前我国真正意义的动物保护立法还是空白,公众的认知能力、行业的技术手段、经济条件等参差不齐,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因此,现阶段在刑法中规定虐待动物罪应该制裁的是以虐待为目的故意残忍虐待动物者。
四、犯罪客观要件
(一)行为与结果
关于虐待动物罪的客观要件,大多数国家多采用结果犯,而结果主要采用动物“不必要痛苦”和“动物伤亡”的结果。“不必要痛苦”结果起源于英国,英国动物保护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反虐待动物立法也是从英国起源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911年的《英国动物保护法》,它对于反虐待动物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贡献。
1911年《英国动物保护法》{11}
第1 (1)条
有以下行为者,犯残酷对待动物罪:
(a)残酷殴打、踢打、不良对待、过度策骑、让动物过度负重、折磨、激怒或惊吓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成、或身为动物所有人准许任何动物被如此对待、或通过肆意或不合理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导致或促成某种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任何不必要痛苦,或身为动物所有人准许导致任何动物遭受此类不必要痛苦;或
(b)用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方式或位置运输或运载动物,……;或
(c)导致、促成或协助动物打斗或作诱惑动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