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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实际上,在技术哲学领域,随着技术的负面影响或副作用对人类社会的潜在风险的升级,人类已开始对技术过分开发与利用忧心忡忡。技术实体理论(substantive theory)就是在这种忧心忡忡中得以诞生的,该理论是在技术批判理论完全建立以前与技术工具理论对应的一种技术本质理论{14}3。技术实体理论否认技术的中立性,比如持这种观点的海德格尔就认为,技术决非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还深深地掌控着其他文化范畴的生长状态,一切存在领域都为技术的世界构思所涉及到{19}。技术实体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应该退回到自然状态,比如让·雅克·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一文中就主张,科学与艺术是奢侈怠惰的产物,是道德败坏的根源,其粗暴地动摇了启蒙运动的骄傲和自信,主张回到自然的纯朴天真状态。{20}因此,技术实体理论对技术的发展持一种悲观主义态度。但这种主张回归纯朴天真状态的技术实体理论,不但与风险社会理论倡导解决风险社会中的问题,而不是逃避这些问题的主张相悖[15],而且也与人类社会必须向前发展的主流趋势不符,人类社会实际上也不可能停止其前行的脚步。因此,它不可能成为当下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也不可能成为未来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


  

  在技术工具理论与技术实体理论之后,技术哲学领域开始从批判的视角思考技术的发展,从而产生了技术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 of technology)。从马克思到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等都对技术批判理论的发展做出过卓越的贡献。美国技术哲学学者安德鲁·芬伯格的技术批判理论就是其中的杰出成果。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新一代领军人物{21},安德鲁·芬伯格的技术批判理论集中了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法兰克福学派学者的技术批判理论的众家之长,在批判技术工具理论与技术实体理论的基础上[16],超越了单纯的技术乐观主义和技术悲观主义思想,提出了新的技术批判理论。[17]从对技术批判理论的解读中可以看出,其与风险社会的理论指引天然巧合:首先,安德鲁·芬伯格认为,技术批判理论处于听天由命与乌托邦之间,技术批判理论反对宿命论,不会在胜利的技术面前绝望,也不提倡人类精神在一种超越社会的领域(例如宗教或自然)中得以复兴{14}16。这表明技术批判理论以一种积极的态度面对现代技术的发展,这与风险社会理论主张解决风险社会中的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从而回归自然的观点一致。其次,技术批判理论认为,“事实上,根本没有所谓的技术‘本身’,因为技术只存在于某种应用的情境中。”{14}53这必然要求将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制,从技术研究就应该开始规制,而不只是对技术应用进行规制,这样可以对技术产生的负面效应与副作用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这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只会建议我们不应该做什么”的理念天然巧合,而且可以避免仅依赖以技术工具理论为范式基础的“终端责任原则”。再次,技术批判理论认为,由于技术所处于的不同可能性之间的发展的“两重性(ambivalance)”不同于中立性,不仅技术体系的使用中含有社会价值,而且技术体系的设计中也含有社会价值,基于此,技术不是一种天命,而是斗争的舞台{14}16。因此,在价值判断上,应将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作为内在的因素进行考虑,并将其融合于技术的设计中,从而在事先避免技术的负面效应。并力图通过一种以公众参与技术决策、工人控制和劳动力的重新资格化的技术政治学,从下层创造一种替代上层进行控制的技术体系{22}281。这与风险社会理论所强调通过技术民主解决技术风险问题的理念不谋而合。基于技术批判理论对技术规制的理念与风险社会理论的契合,应该以其作为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构建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的体制。


  

  四、以技术批判理论为基础范式的技术规制原则


  

  风险社会既是贝克等学者所提出的一种社会学理论,更是我们人类已经确定进入的一个社会阶段。这种社会阶段与技术的不确定性密切关联,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技术规制这个人类恒久的难题。也许任何一种路径或方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风险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危害仍在继续,巴西超级细菌可归结于抗生素的滥用,墨西哥海湾的原油泄漏所可能导致的死区……所有这些与技术相关的风险事件迫使我们必须为技术规制提出新的方向。基于芬伯格的技术批判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理念上的契合,技术批判理论作为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正是这种新的方向。以技术批判理论作为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就必须围绕技术批判理论来构建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的原则。


  

  第一,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结合规制原则。在技术工具理论范式上,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被人为分离,只通过“终端责任”要求最终技术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当生产者无力承担责任或通过“投入流通尚未发现的缺陷”的规则逃避责任时,就会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而技术批判理论认为,“根本没有所谓的技术‘本身’,因为技术只存在于某种应用的情境中。”这不但与风险社会的“事先预防”原则相符,而且同样与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实际情况一致:“在过去,人们是先将所研究的对象放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实验成功后再进行批量生产或投入应用过程。而现在,实验室与社会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科学研究的顺序往往不再是先进行实验后生产出来投入应用,而是先投入应用然后再观察、实验、总结,也不再是先进行研究后投入生产,而是先制造出来然后再进行研究。这一逻辑顺序的改变率先发生在可能给全人类带来巨大风险和灾难的科学研究领域,如核能开发、化工生产、基因工程等。如核反应堆首先要建立起来,然后才能对其内在特征和安全性能进行深入研究;试管婴儿首先要制造出来,然后才能解读、破译和重组其基因密码。”{2}27这表明技术研究与应用应该结合规制,而不是人为分离进行规制,将技术研究放在规制范围之外。对于某些技术而言,单纯的技术研究同样应该在规制范围内,诸如毁灭性武器、人体克隆之类的技术研究本身应该予以禁止或至少应该予以限制。技术研究与应用结合规制原则意味着从技术研究到最后的技术社会应用,每一个环节都应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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