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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第三,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极权技术”。在技术工具理论范式基础上,技术的中立性使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由少数技术利益获得者进行决策。这同技术进步不是增进民主反而导致技术民主赤字(tech-nology’ s democratic deficit)的结果一样[10],技术进步导致技术研究与应用决策的极权化,也即“极权技术”。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极权社会,这种表面上和谐、民主但其中隐藏着众多阴谋诡计的社会,统治阶级通过技术使大众甘愿受欺骗、受控制、受奴役,从而实现对大众任意的控制和驾驭。[11]一项技术是否进行研究以及已经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应用,具有决策权的主体往往是技术、资本或权力的拥有者,而与该技术研究与应用密切相关的人却对技术的决策无权参与表决。就技术研究而言,决定开始研究的人往往是掌握技术的科学家或权力者,如政府,对该种技术研究成果导致的后果,技术研究对象并无参与决策的机会与权利,比如动物克隆技术,作为动物权益的保护代表,如动物关爱组织,并无参与该种技术的研究决策。尤其对于技术应用而言,在严格保密条件下的技术应用,技术信息完全掌握在技术资本或技术权力拥有者手中,作为技术应用对象的人(主要是指公众,诸如临床医学实验的患者)并不知道技术信息,因此对某一技术的应用只有被动接受,而无法主动参与进行决策表达。由于任何一种技术总是具有对人类某些或某个方面的正面意义[12],这种正面意义被技术资本俘获并放大,从而使该种技术所附带的负面效应被人为地忽视而得以在人类日常生活中应用。


  

  第四,技术规制法律政策的地域限制。基于技术工具理论所坚持的技术中性,任何一个民族国家为了其在世界之林的战略地位,都会以技术中性为借口,制定与调整本国的技术规制政策。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会认为其对某项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是基于正义的目标。然而,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对技术规制都是各自为政的,除了基于核武器毁灭性的威慑力,存在由强势国家防止核扩散的条约以及有关生物安全(主要针对转基因技术)的国际协定外,几乎未见其他技术领域规制的国际协调。发达国家对其技术副作用所产生的风险通过风险的分配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或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强迫发展中国家放弃技术发展,并不愿意对先前发展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任何补偿。


  

  在技术工具理论范式下,通过“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的人为分离”与“技术规制的终端责任”原则,“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社会在现代性中得以形成。与此同时,以技术工具理论作为范式基础的技术规制,会导致技术的秘密化,并对技术秘密严格保护,从而导致技术研究与应用决策的“极权技术”;在大部分技术规制领域,各民族国家各自为政,技术规制法律政策受到严格地域限制。这些后果直接导致国家立法与政策在技术规制上的无能为力。在现实中,它使对技术研究、尤其是技术应用后的负面效应缺少必要的规制,或者通过技术资本对技术成果正面效应的放大,以及对负面效应有意或无意的掩盖,以达到促进技术成果的应用,尤其是商业性应用,而直接的结果是导致一些负面效应尚不明确或“被不明确”的技术得以商业性利用,进入人类的社会生活,比如市面上随处可见的“副作用尚不明确的”药品。在国际社会,它使得大部分技术领域缺少国际规制的协调,即使是具有毁灭性的核武器与具有不可预见风险的转基因技术的国际协调亦无甚突破性进展;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环境补偿机制仍未形成。因此,虽然以技术工具理论范式为基础的技术规制,为技术应用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促进了技术应用与解决人类生活中的难题。但这种基础上的技术规制在当代风险社会中,只看到技术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而忽视了技术本身的副作用或负面效应存在潜在风险的一面,不利于风险社会中技术风险的治理。


  

  三、风险社会的理论指引与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贝克所奠基的风险社会理论不仅昭示人类已经进入这种社会阶段,而且为超越与治理风险提供了诸多有意义的理论指引。首先,“风险预示一个需要避免的未来。”{5}35因此,风险社会中“风险只会建议我们不应该做什么,而不会建议我们应该做什么。”{16}这表明风险社会中风险规避的主要路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这表明基于技术工具理论范式所必然通过“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分离”与“终端责任”原则规制技术,仅寄望通过终端责任威慑以防止技术研究与应用所造成损害,只是对风险转化为现实的一种事后补救路径,它显然与风险社会理论所指引的事先预防的路径相悖。其次,贝克在风险社会理论中,也为风险社会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路径指引,也即“通过一种普遍而广泛的讨论过程的开放,以进行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 {17}邓正来教授将其表述为“公众、专家和政治家们应当充分参与决策过程,而不只是由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18}这说明风险社会理论对技术风险的规制反对极权技术,而寄望于技术民主的方式治理技术风险。表明技术工具理论范式所导致的极权技术又与风险社会所倡导的技术民主相悖。再次,既然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强调技术民主而不是技术极权,那么自然要求对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信息应予适当公开,而不是严格保密,至少不提倡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保护。技术工具理论范式下所必然强调的对技术严格保密及其对技术秘密的严格保护,与风险社会理论所倡导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的信息适当公开显然相悖。最后,贝克的“全球风险”所具有的启蒙功能是:“它创造了一个‘共同世界’(common world),一个我们无论如何都只能共同分享的世界,一个没有‘外部’、没有‘出口’、没有‘他者’的世界。”并且“全球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它可以孕育一种超越国家边界和冲突的公民责任文化。当然,也是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这种每个人都易受伤的创伤性经验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对其他人的责任,乃是相信世界风险的两个面向。”{18}210然而,技术工具理论所导致的技术规制法律政策的严格地域性与民族国家的各自为政,完全不适合世界风险社会的“共同世界”。总之,以技术工具理论为范式基础的技术规制其所导致的后果,显然与风险社会理论为避免技术风险所作的指引相去甚远,甚至完全背道而驰。这表明技术工具理论这种范式已经无力解决技术及其应用的负面影响所致的风险问题,因此范式转化(para-digm shift)[13]成为必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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