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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总之,我们应当以技术批判理论作为风险社会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在风险社会理论指引下,以上述基本原则为指导构建技术规制的体制与制度,最终实现有效的驯服技术,预防技术的副作用与负面效应,使其友善地为人类服务。


  

  五、风险社会与中国的技术规制


  

  虽然贝克将风险社会界定在与工业社会并存的时代,但这并不能以中国并未完全进入工业社会,就认为中国的当今社会尚未进入风险社会。[21]造成国际性影响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奶粉恐慌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SARS,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中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其中不乏诸如抗生素滥用所导致的“刀枪不入”超级细菌[22]、“曲美”在中国退市比欧美晚了近10年[23]以及在缺乏安全论证条件下就得以在人体临床应用的肖氏反射弧[24]等等与技术直接相关并表明我国对技术规制不力的事件。况且,风险社会已经步入全球化时代[25],中国亦无法在全球化的风险社会中独善其身。而且在中国处于“压缩的现代化”(compressed moderniza-tion)的情形下[26],技术规制显得更为严峻与紧要。


  

  我国对技术的政策从国家战略性纲要到具体的法律制度,无不体现了对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促进原则。[27]这与技术对我国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重要性确实匹配与相称。但相对而言,技术规制立法政策相对较少[28],社会实际所反映的“抗生素滥用”、“曲美”等减肥产品、“副作用尚不明确”[29]的药品、转基因生物技术等[30]方面所存在规制真空或监管不力却表明技术工具理论范式的技术规制所致后果已经开始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凸显。当然,《侵权责任法》所新增加的“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与警示责任”[31],其虽然只是“终端责任”的一种表现,但其通过这种责任迫使生产者与销售者尽量防止出现“投入流通后才发现的缺陷”的希望契合了技术规制基础范式转换的实际要求。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技术规制应该从技术工具理论的基础范式向技术批判理论的基础范式转换,并且应该坚持前述的“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的结合规制、清晰的责任制度、技术民主与技术规制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四个原则,尤其应该承担起一个大国的责任,在国际社会相应技术领域倡导节制研究、开发与应用特定技术、倡导建立技术规制的补偿机制,以使在风险社会中,有效治理技术风险。


【作者简介】
刘铁光,单位为湖南科技大学。
【注释】安东尼,吉登斯在《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现代性的后果》等著作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与发展了风险社会理论。(参见: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正如贝克所言,“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相应地,与短缺社会的分配相关的问题与冲突,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风险的产生、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问题和冲突相重叠。”(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5)
比如,贝克认为“在可见的饥饿而死亡的威胁和不可见的因有毒化学物质而死亡的威胁之间的争论中,那些基于物质贫困提出论据是胜利者。”(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46.)
佚名.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无计可施,海湾或变为死区【EB/OL】.(2010-05-15) 【2010-05-21】.http://news. 163. com/10/0515/00/66MERS5100014AEE. html.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的后记中认为,“范式是团体承诺的集合”,为避免“范式”一词在用法上的混淆,在这种意义上可以使用“学科基质(disciplinary matrix)”代替,并指出用“学科”一词是因为它指称一个专门学科的工作者所用共有的财产;用“基质”一词是因为它由各种各样的元素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元素就是共有价值,其认为“共有价值”是指衡量一种理论、方法优劣、好坏的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与模型或共同信念密切相关。(参见: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3-168.)
贝克认为:“第一次现代化所提出的用以明确责任和分摊费用的一切方法手段,如今在风险全球化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即人们可以向一个又一个主管机构求助并要求它们负责,而这些机构则会为自己开脱,并说‘我们与此毫无关系’,或者‘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在这种过程中,是根本无法查明谁该负责的。”(参见: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路国林,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43.)
在理论上,我国有的学者在论证高技术规制时认为,应该明确“技术本身具有中性,无好坏之分。”“技术无善恶,善恶全在人”。为此,提倡“技术应用的控制重于技术研究开发的控制。”(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2-403.)
当然,在中国当下法律政策环境中,对于大规模的产品侵权及其他类似损害,采取的是“政府埋单”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比如“三鹿奶粉”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也就是说是通过政府埋单的方式解决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问题。
外国有学者对生产一种癌症育苗成分的调研,但生产这种试剂的公司却拒绝透露其已经在人体实验所获得的安全剂量的全部数据,因为该公司害怕其竞争对手得到这些数据。这家公司显然知道剂量对患者的重要作用,清楚剂量不足或过量可能给患者带来的伤害,为此是以患者的健康与甚至生命为代价以延缓对手的研制开发速度。(参见:S. Rosenberg. Secrecy in Medical Research.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Vol. 334, No.6, 1996 :392-394.)
学者认为,虽然技术的进步使信息的数量、传播与分享得到极大改善,但与此同时,技术促进了对信息需求的简单化与直观化、问题的人格化、冲突的琐碎化以及信息管理的中心化,从而趋向权力的集中。因此,技术的另一个特征是对民主的敌对。(参见:Hon. Justice Michael Kirby.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Regulating Technology . India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 Vol. 5, 2009:20.)
马尔库塞认为,“凭借它组织自己的技术基础的方式,当代社会倾向于成为极权主义的。因为‘极权主义’不仅是社会的一种恐怖主义的政治协调,而且也是一种非恐怖主义的经济—技术协调,这种协调靠既得利益来操纵需求。因此,它就排除了一个反对整体的有效的反对派的出现。不仅特定的政府或政党形式有助于极权主义,而且特定的生产和分配体系也有助于极权主义,这种体系可以同政党、报纸、‘抗衡力量’等等的‘多元化’和睦相容。”(参见: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张峰,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4-5.)
即使是毒品的制造技术,因为具有对疼痛的抑制作用,也在医药方面得到应用,比如杜冷丁。
库恩在提出范式概念之后,又提出范式转换(paradigm shift)这一概念,用以解释科技变革的过程,认为:“科学家的世界由于基本实践与理论的基本创新的量变积累而产生质变,这种转变的结果,就产生一种新的范式。”(参见: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3rd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7.)
正如我国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中刑法领域的研究应该从罪责自负的责任主义和重视实质侵害的法益损害原则向“负责主义”与规范损害原则转换。(参见:王立志.风险社会中刑法范式之转换—以隐私权刑法保护切入.政法论坛,2010, (2) :87-88.)
贝克自己认为其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是“与当前到处弥漫着的那种末日感格格不入”的,他希望通过世界风险的“启蒙功能”,超越与治理风险,并且为风险社会中问题解决所开出处方亦是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不是主张逃避与回归。(参见: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学研究,2010,(5):209-210.)
安德鲁·芬伯格认为,技术工具理论与技术实体理论都采取“接受它或放弃它”的态度:一方面,假如技术仅仅是工具,与价值没有关系,那么技术的设计就不是政治要讨论的问题,需要讨论的仅仅是技术应用的范围和效率;另一方面,假如技术是一种统治文化的手段,那么我们注定或者将技术朝着乌托邦的方向前进,或者退回到一种更为原始的生活方式中。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改变技术:在所有理论中,技术都是一种天命。(参见:安德鲁·芬伯格.技术批判理论.韩连庆,曹观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8.)
以下如未特别指出,技术批判理论仅指安德鲁·芬伯格所提出的技术批判理论。
苏伯格认为,这种“责任文化”能同改变工作场所一样改变非经济的制度与性别角色。(参见:安德鲁·芬伯格.技术批判理论.韩连庆,曹观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
贝克通过从“动物实验的反应推论到完全未知的人的反应,但人的反应从来就不是可以从动物的反应推论出来的”论证官方的“可接受水平”是一种虚伪的欺骗。(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75-83.)
贝克认为,社会危险的循环可以总结如下:在现代化风险的屋檐下,罪魁祸首与受害者迟早会同一起来,地球将变成一个弹射坐椅,它不再承认富裕与贫穷、黑人与白人、北方与南方或者东方与西方的区别。而“飞去来器效应”则表明风险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40 -41.)
有学者以SARS为起点,分析认为风险社会已经来到中国。(参见:Paul Thiers. Risk Society Comes to China: SARS, Trans-parency and Public Accountability.Asian Perspective, Vol. 27, No.2, 2003:241-251.)
详细内容,请参见:黄玉浩.我国成抗生素滥用最严重国家,专家建议立法规范【EB/OL】【2011-05-11】.http://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10-12/02/c_12838789.htm.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于2002年对含有西布曲明的“曲美”等减肥产品采取暂停和撤市措施,而中国直到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才发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的通知,才使含有“西布曲明”的曲美等减肥产品退市。(参见:吕宗恕:曲美退市:迟来的警告.南方周末,2010-11-11(D21-22).)
2010年11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对“肖氏手术”做出回应:专家研究一致认为“肖氏反射弧技术”缺少安全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不应在临床上使用。但实际上截止2010年11月10日,有100多名“肖氏术”患者集体委托律师代表他们对肖传国提出诉讼。这表明该技术早已进入临床应用。
贝克在其《世界风险社会》中详细地分析了风险社会的全球化问题。(参见: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贝克认为,“因为在中国,它所具有的一个特征也导致了其与西方社会的一大区别,这就是‘压缩的现代化’(compressed mod-ernization)。这种现代化既加强了风险的生产,又没有给风险的制度化预期和管理留下时间。”(参见: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学研究,2010(5) :221.)
我国战略性的纲要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无不体现了对技术成果应用的促进态度;而现行的技术领域规制的某些法律更是直接以“促进”命名—比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而作为科技基本法《科技进步法》亦体现对技术成果应用促进的主流态度。
主要是一些体现“终端责任”原则的立法,比如《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以及国务院与相关部门所颁布的政策法规,比如1993年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等。
这种措辞本身存在的问题是,既然是“副作用尚不明确”的药品,何以可以让患者服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为何可以让这种药品进入市场。如果说这种药品对病人的生命至关重要,并无可替代药品,倒可以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显然高于这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在于,一般药品有众多替代品的情况下,为何可以让这种“副作用尚不明确”的药品进入市场。这种措辞显然会成为药品使用后出现的副作用免责的借口。这也体现了技术领域法律规制基本价值判断上的问题。
有学者详细比较了国际上有关转基因生物技术规制的立法与政策,认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在规制上存在诸如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政策制度严重滞后,对基因技术的环境及生态安全、基因污染、基因技术的滥用、基因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估、转基因生物技术武器等问题均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参见:蔡永民.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及其法律规制.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6-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损害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合格产品所产生的损害则无需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包括“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以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然需要采取警示与召回措施,否则需要对因此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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