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毫无疑问,对技术的规制同样存在共有价值判断的基础范式问题,这个基础范式就是对技术本质的判断。无可否认,每一次重大的技术进步都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影响人类社会的生活福利,从石器时代到当今网络时代无不如此。虽然有学者认为,“可以肯定的是,早期接受的与科学分离以及价值中立的技术本质理念不再作为不证自明的接受。”{13}但这种科技哲学上的范式转换,并没有在国家对技术规制的立法与政策上得到体现。技术规制的范式基础依然是占据自工业革命直至20世纪中叶的技术工具理论(instrumental theory)。也许是因为技术工具理论基础范式的惯性,或许是因为技术进步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或许是因为技术对民族国家在世界之林地位的重要性的认知,从而使“技术工具理论”成为“现代政府和政策科学所依赖的占主导的观点”{14}。作为一种“中性”工具的技术自然会被民族国家战略性地鼓励研究、促进其转化与应用。以世界技术强国的美国与日本为例,从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Bayh-Dole Act)、 1996年的《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到日本的上个世纪末与本世纪初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TLO)》与《产业技术强化法》,无不体现了技术强国在技术研究、转化与应用方面所持的一味促进策略。


  

  美国科技哲学家芬伯格认为,技术工具理论暗含了以下4种论断:(1)技术的中立性仅仅是一种工具手段的中立性的特殊情况,技术只是偶然地与它们所服务的实质价值相关联;(2)技术似乎也与政治没有关系,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这样,特别是与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关系;(3)技术的社会政治的中立性通常归因于它的“理性”特征,即技术所体现的真理的普遍性;(4)因为技术在任何一种情境中都能在本质上保持同样的效率标准,所以技术是中性的{14}。其暗含的4种论断肯定了技术工具理论范式下,技术被认为是“中性”的,没有自身的价值内涵。通俗地讲,技术无所谓好坏,好坏在于应用技术的人及其应用技术的目的。然而,由于风险社会与技术所存在的关联性,这种以技术工具理论为基础范式所进行的技术规制,必然在风险社会中导致如下后果:


  

  第一,“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社会。[6]在技术工具理论基础范式的规制下,必然以“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分离”与“技术规制的终端责任”为原则进行制度设置。首先,由于技术工具理论认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技术的价值在于应用技术的目的与应用技术的主体,跟技术本身无关。为此,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被人为的割裂,任何技术的研究不在规制的范围之内,因为技术工具理论范式下,无论什么技术,主要在于应用技术的目的,跟技术本身无关。为此,技术规制主要是技术应用的规制,在理论上亦倡导技术规制的重点应在技术应用。[7]因此,几乎在任何国家都很难看到对某种技术的研究进行规制的法律与政策。这又从反面证明了技术工具理论在技术规制上的基础范式作用。其次,技术规制的终端责任原则。基于技术工具理论范式所坚持的技术中立,技术研究的主体对技术应用所产生的后果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只是强调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现代国家的立法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诸如产品责任这种终端责任的方式要求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的生产者、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责任。通过这种终端责任的威慑方式,抑制与减少技术应用所产生的损害。如果“终端责任”再通过诸如“产品投入流通时尚未发现的缺陷无需承担责任”的规则得以免责,最终导致技术应用所产生的损害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的社会。或者虽然有直接的责任主体,但由于承担责任主体的单一性使其自身无力承担,最终还是产生一个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相同效果的结局。[8]


  

  第二,对技术秘密予以严格保护。在技术工具理论的范式下,由于技术本身的“中立性”,只要技术被决策者认为是正当的,技术研究的操作者即可为了其目的(主要是经济利益目的)而对技术成果寻求合法的最大化的保密。而且法律也对这种严格保密的成果即技术秘密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表现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法律不仅规定侵犯技术秘密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甚至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极少有法律规定技术研究的操作者应适当地公开技术秘密。虽然现代技术研究的高风险与高成本,使保密成为收取投入的一种方式。但过于严格的技术保密会不利于科学知识的生产、导致更多的伤害,并会动摇公众对科学的信心{15}。尤其是其中第二个缺陷可直接导致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正如有外国学者所言,这种保密在医学领域是以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9]这种直接导致患者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基于技术保密而引起的风险可以从医学领域扩展到所有科技领域。比如一项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技术,但技术拥有者通过保密的方式将该技术成果保护起来,为了获得垄断利益,该技术拥有者拒绝许可他人使用,从而放任生态环境的被破坏与污染。这种技术的严格保密性会导致公众对技术信息的知情权的范围被圈定在一个更小的范围。更为严重的是,受雇的科学家可能被要求或者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做出符合某种特定要求的结论,对于技术的负面效应或不利于技术资本的信息保守秘密。而极有可能的是,这种被保守的秘密正是导致风险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或是将风险转变为现实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