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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化法制建设

  

  (二)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基本要求


  

  丰富健康的文化生活是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今天,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在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的文化需要不仅在程度上表现为日益增长的趋势,而且在性质上日益明显地转化为人民的文化权益。概括讲,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一是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特别是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共同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即作为活动主体参加各种形式文化活动、体验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即在文学艺术创作、理论学术研究、创意创新产业等方面表现主体创造力的权利;四是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建设的过程和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够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满足人民文化需要,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必须大力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大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基本要求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总体看,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已经从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转变为愈益迫切的现实需要。


  

  法制对于国家建设的作用,不仅限于对既有关系的确认、保护和规范,而且对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引导、推动和促进功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不论是确立目标和原则,还是采取政策和措施,不论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还是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法制都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文化法制建设,能够形成一整套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和规则,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明确下来,为实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提供牢固的基础、良好的环境、不竭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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