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管理缺陷的实证分析
翟校义
【关键词】公务员;管理缺陷;实证分析
【全文】
尽管今天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制定之初是通过考察中国科举制而获得启示,但当今的公务员制度已经与封建时代的科举制度有本质差别。自上世纪90年代公务员制度被现代中国接纳以来,一直处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磨合之中,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实际上是西方化的公务员制度中国化的结果。《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制度核心,其制度设计与运行自然成为对公务员管理缺陷探讨的关键。但既往对公务员管理缺陷的探讨,主要采用学理分析方法,围绕《公务员法》,从立法目的{1}、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制度安排{2}、制度整体设计及运行{3}{4}等几个视角展开,认为公务员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3}{4},尤其是分类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对公务员行为约束无力{5},在实际运行中受经济社会政治条件影响容易发生制度变形{6}等,制约了公务员制度效力发挥。
学理探讨对理解公务员管理缺陷总体方向有启发作用,但却无法诠释公务员管理缺陷的实际状态。2007年笔者在华东某省开展公共人事制度专项调查时,专门针对公务员管理缺陷进行问卷调查,以期通过实证方法分析公务员管理缺陷存在的真实状态。本文结合专项调查数据{7} (P. 255)以及同期在全国15个省级行政区开展的访谈资料,从公务员群体、特别是地方政府领导的视角,探讨公务员管理缺陷。
一、公务员管理缺陷调查数据分析
针对公务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调查题目设计为“您认为当前公务员管理过程中最为缺乏的是……”,具体选项设计了五个确定选项,分别是:“激励制度”、“惩戒制度”、“责任制度”、“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以及一个补充选项“其他”,“其他”选项的选择比例既可以弥补确定选项的内容,也可以解释确定选项对公务员管理缺陷的覆盖程度。在选择方式上,考虑到公务员管理缺陷的复杂性,采取不规定选择数量的多项选择方式。经过对调研数据处理,得到以下判断:
1.公务员管理缺陷集中在激励制度、退出制度、责任制度、惩戒制度四个领域。调查显示:公务员管理缺陷主要集中在四个选项上,按照高低顺序分别是:“激励制度”(43.7%)、“退出制度”(42.3%)、“责任制度”(42.3%)、“惩戒制度”(28.9%);排在第五位的“准入制度”的选择比例只有4.9%,明显低于前四个选项;作为补充“其他”选项选择比例是0,表明调查设计的五个具体选项已经涵盖当前公务员管理运行缺陷。从主成分分析的角度看,当前公务员管理缺陷集中在激励制度、退出制度、责任制度、惩戒制度四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