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这一给予私人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会危及其经济增长的速度。考虑一下一个盈利的私人工厂主的看法:他在2000年签订了一份50年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但在2047年他仍然不知道国家是否会续签合同。该工厂主可能会从事一些短期行为,比如削减基本维修的经费。而且,数年以前他就可能已经停止对生产设施做长期改进的投资,部分归咎于合同续期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投资家和抵押借款人不愿意为这些改进融资。在最可怕的情况下,如果现行政策继续下去,中国的每一个私人工商和住宅企业都会随着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到期而消亡。
这一图景过于恐怖。现在只有两位利益所有人,即持有合同的个人或实体和拥有收回权的国家机构。双方通常可以无障碍地交流,并且如果他们信任彼此,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合同带来麻烦之前达成一个合作的解决方案[77]。例如,他们可以在合同中期达成协议延长合同期限。然而在现实中双方可能不信任彼此。比如,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可能会认为政府部门无能且腐败。如果事实真是这样,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将会逐渐在中国的城市里造成麻烦。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合同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要明显弱于城市居民的权利。如果是农用地,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合同的通常期限是30年,这是一个相对较短的期间[78]。很多这样的合同在20世纪90年代晚期签订[79]。除非村干部尽快延长这些合同的期限,否则农户会开始以一种短视的方式来经营他们的农田。
但合同期限的短暂不是一个农户面临的首要产权风险。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同,在实践中农地承包合同通常不给予农民使用某几块特定土地的权利,而仅仅给予他们使用某些农地的权利。根据人口数量,村干部定期重新分配土地给农户[80]。在过去30年,在中国的大多数村庄,村干部采用了在农户之间重新调整土地的实践[81]。一次小的调整只影响到少数田地,很可能是考虑到特定农户居民人口的变动[82]。一次大的调整则会重新确定很多甚至是绝大多数农户与农地之间的对应关系[83]。农村发展所(Rural Development Institute)200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名典型的村民大约每10年会经历一次大的土地重新调整[84]。大的土地调整显然会促使浪费的土地实践。为什么要修整稻田呢,如果明天你的村集体可能会拿走它?[85]
认识到这一风险,中国政府在2002年和2007年通过了措辞强烈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农户在30年合同期内不因土地调整而失去土地[86]。然而历史表明,很多村干部并没有遵守来自北京的指令。例如,农村发展所2005年调查报告的作者断定差不多四分之一接受调查的村庄发生过土地的非法调整[87]。因为中国缺少健全的司法机构来制约政治上的强权,农户很少有法律上救济的途径。
(三)未竟之业[88]
邓小平视野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清楚地认识到需要激励分散的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改良。中共中央委员会1984年的一号文件曾有如下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89] 中国政府在那时和现在都完全清楚更稳定的产权将进一步释放中国人民非凡的创造力和干劲。当固定合同的期限随着时钟的滴答声不断逼近时,可以预计合同持有人、金融家和政府的经济官员会更进一步推动某种形式的变革。
最大胆的改革是中国废弃固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这一路径,批准将农村和城市的土地永久性地授予私人[90]。这将会通过减少强制在时间上分割所有权所造成的短视风险来促进更好的土地管理。在世界上几乎所有最繁荣的国家,永久性的私人地权都是一种常态。而中国政府对完全的私人所有权的抗拒可能是体现了两位缺乏农村经验的年轻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所首倡的梦想的余韵[91]。
另外,一些政府官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会因为更实际的原因反对永久性的私人地权。完全的土地私有化将会瓦解中国当前给予农户最低社会保障的系统。目前,每一农户都隶属于一个村庄;而这个村庄有义务周期性地给其农户分配某份村庄里的土地。因为这些地权不可转让,一个农户不能出卖其土地并挥霍所得。一个结果是农户的成员在其衰老后将确定享有一份有价值的资产。
提供社会保障的确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功能。但中国目前的系统非常浪费。它鼓励村民在狭小的土地上追求传统的农耕生活,而不是到城市里寻找更好的生活。目前中国农村地区的人均收入不到城市地区人均收入的1/3[92]。这一差距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原因。赋予贫苦农民更稳固和可流转的地权将会解放国家的劳动力,并通过促进土地改良和提高农业产出来增进内地的繁荣。因为当前的系统的确发挥着社会保障的作用,尽管是一种非常低效率的保障,某种形式的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以税收为基础的救助必须与上述土地改革措施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