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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地权的代价——以中国的两个制度为例

复杂地权的代价——以中国的两个制度为例


埃里克森


【摘要】中国的传统法律和习俗禁止土地权利的完全转让。1949年以前广泛存在的典这一习俗给予出卖人及其后裔以原始价格赎回出卖土地的权利。典的存在不利于土壤的保存和土地的改良;尤其是在1600年以后,这成为中国落后于英国的重要原因。 在1951到1978年间大规模的土地集体化实验之后,中国政府于1981年批准授予私人土地使用权。但政府并没有批准土地的完全买卖,相反,它只允许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比如50年的城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这项政策除非被改革,将会如典一样削弱中国维持非凡的经济发展速度的能力。
【关键词】地权;经济发展;典;回赎;未来利益
【全文】
  

  数千年以来,中国的法律和习俗通常给予土地所有者在转让土地时保留未来回赎的权利。1949年以前相关规则体现在典这一习俗中。典产生于中国古代并早在明代就为官方的法典所正式认可。在典卖中土地的出卖人有在未来以原始出售价格买回所卖土地的权利。这一回赎权可以继承。目前中国的政策也禁止绝卖土地。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废除许多毛泽东时代的集体主义政策以来,政府已经给予个人和私人机构土地使用权。但中国法律不允许政府或村集体永久性地转让土地使用权。[1]事实上,私人的土地权利有固定期限,例如,城市商业用地的期限是40年。


  

  在上述两种制度之下,个人对土地的占有都要受限于未来利益(future interest)[2]。在典卖中,未来利益是出卖者的回赎权。在(土地使用权的)固定期限合同中,未来利益是到期后土地所有者拿回土地的权利。在这两种土地制度下,当前的土地占有者都意识到未来利益的权利人可以在某个时间点让他们离开土地。这种将地权复杂化的法律政策会导致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和减少对土地改良的投资。


  

  中国经济已经受累于,并可能继续受累于这类土地制度的实践。根据一些历史学家的研究,在公元1600年人口稠密的长江三角洲地区[3],居民的富裕程度足以和英格兰相提并论[4]。然而,所有的研究一致认为到了1900年,中国人民普遍要比西欧的绝大多数居民要贫穷。本文在主要借鉴黄宗智[5]和张泰苏[6]两位历史学者的开创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典这一传统可能是中国在清朝和民国时期经济表现相对糟糕的重要原因[7]。本文也对当代中国的土地问题进行了评论。中国政府知道土地使用权的固定期限的诸多问题并正在讨论土地使用权合同到期自动续期的这一议题。笔者预测如果不改革目前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景将会受到严重影响[8]。


  

  一、简明地权的优势


  

  为了阐明典和当代中国土地制度所带来的问题,笔者先对土地制度的一些基本知识做简单的介绍。一个国家为了繁荣,必须激励其人民合理利用土地,例如,种植最合适的庄稼、保持水土和修建相应的农田设施。在一个自由国家,拥有土地的个人、家庭和公司可以决定如何利用他们自己的土地,政府不是进行微观管理,而是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特别是财产法、合同法和结社法[9];而在一些国家,上述决定要由政府的官僚系统控制。


  

  私人地权作为中华文明的显著特征,已经有数千年历史[10]。此外,私人所有者通常有权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尽管这种转让如在典卖时那样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商鞅变法促进了土地流转,而已经发现的买卖私人土地的文件最远可以追溯到汉代。[11]


  

  在古代中国和很多其他前商业文明里,人们选择私人地权,因为他们发现它是简明而有效的激励农户对其控制之土地做最佳利用的方法[12]。比如,当一个私人农场主有权保有他所种植的庄稼时,他就自动获得了他选择最佳品种、适时种植、锄草、施肥、合理修耕等行为的报酬。国家和村集体很少像私人农场主那样高产,主要是因为集体耕种弱化了工作与报酬之间的联系[13]。中国在历经艰难之后重新学习了这一基本课程。在1981年,中央政府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认可使得村民能够抛弃让他们受困于贫穷的集体主义农业[14]。


  

  如上所述,典卖和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是从时间维度分割土地所有权(temporal division of land ownership)的例子。一方是现实的占有者,拥有当下利益;另一方或几方拥有未来利益。法律允许所有权在时间维度上的分割,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安排对各方都有利。比如,相较于完全拥有一个农场,一个农民实际上可能更愿意用收成之一部分向地主交租。在时间上分割所有权,使得农民能将某些收成不好的风险转嫁给地主,并有可能促进有效率的专业分工,例如佃农提供劳力,地主负责灌溉[15]。


  

  与此相反,典和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都以一种浪费的方式在分割土地所有权。各部分的权利加起来要少于一个完整的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很多法律体系都有设计规则预防这种无效率的所有权的碎片化。例如,在盎格鲁-撒克逊的私人财产法律中就包含了这类试图消除在时间上分割财产所有权可能带来的损害的规则,比如反对浪费(waste)和反对(未来利益)永久化(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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