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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比喻的意义转换与现代国家形象

  

  显然,德国国家有机体论不是一种刻画国家形象的浪漫方法论,而是一种真实的国家感(Staatsge-fuehl)。它有着明确的政治预设和强烈的政治期许:通过与真正的有机体概念进行有意识和明确的类比,意味着个体在国家中获取相对广阔的政治自由发展空间;同时,这种有机体比喻确定了一种基本的宪政秩序,使国家秩序的有机体特征得以实现;这种有机体比喻还明确了一种国家理论框架和宪政模型的界限,与把国家当成僵死的机器或纯粹聚集物的国家机械论区别开来。在这种国家比喻中,国家被看成人格整体和公共实体,它是超越一切个人之上的统一体。因此,国家有机体论的国家法学说首先否定君主与臣民之间的私法关系,认为国家统摄生活在其间的所有人(包括君主),它是整个民族的公法上的公共实体。因而,国家成为了民族完成更高生活使命的组织,是民族的有机现象和化身,它体现民族生活的共同目的。君主再也不是居于国家之上的意志支配者,而是国家有机体内部的一个机构,相当于人体的首脑。18世纪国家机械论意义上的绝对主义君主政体因此遭到拒绝。[39]这正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国家不再是由发条所驱动的机器,国家有机体的每一个肢体“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们不再被为了公共福利而受外部肆意调遣和支配,而是拥有自己的“自由”。[40]


  

  这种有机的宪政观在1806年普鲁士兵败拿破仑后进行的政治和军事改革中就已经充分体现出来。改革者们把国家理解为有机体,声称要把国民变为国家的“器官”,使国民能像肢体那样和国家有机整体加强认同。“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的基本思想就是要把弗里德里茨的“机械”国家体制下的臣民转变为具有主体地位国家公民,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来唤醒他们的能量,赋予他们自由发展的机会,从而试图通过由独裁专制向自由思想转变的方式来摆脱国家危机,建立起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开发社会潜在的思想和经济资源,使普鲁士从典型的国家机械论的绝对主义向现代公民时代转变。在军事上,改革者们指望能调动起“有生机的”和“有机的”力量。着名的军事改革家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大约在1808年针对把军队当成机器的观念时这样写道:


  

  要抛弃这种看法,认为新的战争艺术会是这样的趋势,即把人纯粹当作机器来利用。其实并非如此。新的战争艺术必须使武器发挥出它应有的性能,把个人的力量激发出来。[41]


  

  在克劳塞维茨看来,与“机器”相比,“有机体”有这样的优势:它对环境变化能灵活反应,并能通过部分与整体之间更高级的协调,从而调动机器所缺乏的后备力量;它还能更好地处理内部张力;由于有更大的牺牲意愿,它在遭受失败后能更快恢复元气。[42]


  

  国家有机体论之所以成为19世纪德国国家学说的主流,其原因在于,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历史有机联系符合德国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也符合当时德国的时代精神:一方面它满足了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的愿望。对此,在国家学说的政治路线上,德国国家有机体论分化为两大阵营:保守主义和历史有机的自由主义。前者侧重于国家整体,扞卫传统的等级制度和君主制原则,而后者则偏重于国家有机体内部个体的自由发展,强调个体按照自己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但这种自由主义不同于自然法-理性法的自由主义。[43]正是在国家有机体论的基础上,德国公法学家们在19世纪建立起了一种不同于法国和美国的宪政模式。其中,伯伦知理是一个典型代表。


  

  四、“跨语境实践”:梁启超继受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理论


  

  作为萨维尼的学生,伯伦知理传承了历史法学派的衣钵,成为国家有机体论的主要代表。他在1851/1852年发表的《一般国家法》中首次阐发了有机体论的“现代国家思想”,批判自霍布斯以来的国家机械论,尤其驳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分不清国家和社会的区别,旗帜鲜明地反对国家只是个体的社会结合的自然法-理性法思想,反对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共同安全和公共福利的自由主义学说。伯伦知理把自然法-理性法的国家学说斥为“不真实的”和“幼稚的”逻辑假说。在《一般国家法》这本国家有机体论的代表作中,伯伦知理阐述了萨维尼、伯克、黑格尔、施塔尔、施米特黑纳、沃尔格纳夫、阿伦斯、克劳塞和瓦茨的国家有机体学说。[44]与他们一样,伯伦知理认为,国家当然不是意志的制造物,不是没有生命的工具,更不是僵死的机器,而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是基于人性的历史生长物。然而,伯伦知理又认为,国家不是像植物和动物世界中所存在的自然生物,而是“民族史的间接作品”。自然交由人类和人类组织去实现国家的特性。由于国家形成的特性必须根源于人性,所以国家本身具有自然基础。在他看来,尽管国家是人事的产物,但它绝不是“纯粹的、冰冷的逻辑”的制造物。伯伦知理不断回到历史中去认识国家的有机本性。他认为,历史把国家体现为“道德-精神的有机体”,体现为“一个巨大的身躯(Koerper) ”,使它“能够吸纳民族的感情和思想,能够把这些以法律形式宣布出来,并以行动付诸实现”。历史还能叙述出每个国家的性质及特点:“它赋予国家人格,该人格拥有精神和身躯,拥有自己的意志,并能把意志宣示出来。”[45]国家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必要的善,它有着自身的直接目的,即“发展和体现民族生活,使民族(或人民)得以完美、尤其是得以完善”。[46]


  

  显然,伯伦知理深受古典主义、浪漫派和历史学派的影响,同时还深受哲学家罗默(Friedrich Rohm-er)心理学的影响。因此,历史和有机-心理学方法成为他研究国家的主要手段。作为19世纪德国国家有机体论的集大成者,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是“被模仿的有机体”。伯伦知理认为,就像在人体中灵魂和躯体联系在一起一样,在国家中,国家精神、国家躯体、国家意志以及发挥作用的国家组织也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生命的结构。国家精神是民族精神;国家意志是民族意志;国家躯体是国家宪法,它由不同的机关组成。人与人不同,每个国家的性质、精神和形式也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国家个性。作为有机体,国家是一个整体,内部的肢体(机构组织)以国家宪法的形式和谐地统一在一起。与一般的自然有机体一样,国家也有生长、发展和死亡的历史过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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