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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的稳地偏好所带来的问题是:政府对传统总是表现出某种确定的偏好,会不由自主地遵循旧的习惯。这样,政府对传统的封闭信息的做法就会有依赖,习惯于暗箱操作,对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天然的抵触“情绪”。政府这种偏好和抵触会在政府各部门之间传递,其结果是各个政府部门都趋于封闭信息,暗箱操作。政府部门越多,暗箱操作者就越多。


  

  政府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经济社会,市场主体利用交易信息不对称,通过实施市场机会主义来谋取机会主义收益是其谋取最大交易收益的重要方式。政府及其官员也在考虑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利用行政机会主义谋取利益。


  

  所谓行政机会主义,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寻租;二是经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设租。[12]在现代经济学中把供给被人为限制时所产生的额外收入称为租金。寻租就是利用各种方法得到获得租金的特权。[13]租金无处不在,既可以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场,也可以存在于政治市场中。只要信息和流动性的不对称阻碍着资源的流量,就存在租金。[14]那么,针对政府信息,利益集团或私人个体是怎样与政府“钱权交易”获得租金的呢?很简单,他们通过政府获取必要的信息就是钱权交易的一种结果。比如,政府可以向某个集团提供被政府封闭的信息,以帮助该集团获得垄断地位或提高垄断集团的垄断利润金,垄断集团从中获得垄断租金,政府从中获取好处。所以,政府信息可以带来租金,而对租金的追逐,反过来又会使政府更加封闭信息,有限的利用信息,搞钱权交易。按照行政机会主义的两种主要类型分析,在立法过程中,行政组织及其官员可以利用立法信息不对称来谋取行政职权最大化与行政预算最大化。在执法领域,政府在经济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进行行政设租,即经济行政组织、行政官员为了谋取最大的机构利益和个人的私益,滥用职权,利用其支配的信息资源,向市场主体设租,与寻租者之间权钱交易。另外,有时政府自身也在进行其他形式的寻租活动,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政府自身甚至就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为其寻租和直接获取租金提供了便利;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间接经营的情况也不少见,这也为寻租和获得租金留下了可作为的空间。当然,无论何种形式的寻租或设租,前提条件就是政府信息不公开,具有可能暗箱操作的机制存在。所以,基于其利益的考量,政府对信息的提供是被动和有限的。


  

  那么,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尽可能的提供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却是被动的,公开的信息是有限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方法就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政府的公开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关于交易成本


  

  在法律生活中,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15]对于政府而言,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也是利己的经济人。关于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会不由自主地考虑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协议而发生的成本以及事后发生的监督、执行该协议而发生的成本。[16]简单地说,交易成本就是交易的成本。根据交易的三个步骤,即寻找交易对手、交易双方的沟通以及交易的执行,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的交易成本:(1)搜寻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3)执行成本。[17]主流经济学家在分析基本经济概念时只字不提交易成本,[18]而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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