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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或者说节约交易成本,政府公开必要的信息是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的要求。


  

  四、对政府不公开信息的制裁与“效益”[23]


  

  政府信息不仅具有防止市场行政机会主义的功能,而且还具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所以,需要公开政府信息。并且,由于政府存在稳定偏好,因而,基于制度的功能,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制度的保障。那么,如果政府官员不主动公开其应该公开的信息呢?可行的方法就是制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制裁方面的制度。


  

  经济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来预测法律制裁对行为的效应。对经济学家来说,制裁就像是价格,并假设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映一样。[24]这种假设同样适应于政府机关,因为,政府机关也是由人所组成的,政府机关的制度也是由具体的人来实施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同样需要人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来实施,那么,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状况,是可以通过制裁的办法来约束的。


  

  在经济学上,通过价格理论和博弈论等数学化的精确理论以及统计学和数量经济学等经验上的可靠方法,已经论证了人们对较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反应是:采取更少的会被制裁的行为。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25]我们可以借助博弈论并同时运用成本交易理论来解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设计制裁制度的重要性。


  

  假设甲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着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乙是政府机关以外的想获取政府信息的人。对甲来说,可能的选择是:要么按照制度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这样会因工作的称职,保住个人的岗位;要么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甚至成为设租者,通过设租,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但是,面临可能被制裁的结果。对于两种选择,预期的成本都是一样的,但是,“效益”不同,后者“效益”较大,但是,后续的可能成本更大。对乙来说,可能的选择是:要么花费少量的成本,按照制度的要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么作为寻租者,花费大量成本获得信息,并要求甲不予公开其获得的信息,这样可以通过垄断信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但是,这要面临可能被制裁的结果,并且,预期成本较高,后续的成本可能更大。双方需要考虑的是:第一,被制裁可能性的大小;第二,显性的成本与显性的效益的比较(对甲),隐性的成本与显性的效益的比较(对甲),显性的成本与隐性的效益的比较(对乙);隐性的成本与隐性的效益的比较(对乙)。这里隐性的成本主要是被制裁的轻重问题;[26]第三,一旦一方被制裁,另一方也将会受制裁的可能性。


  

  对于以上这些可能的结果,关键还是要依赖所设计的制裁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执行性。首先,不制定制裁制度,双方就会无所顾忌,政府信息公开就会变成寻租者与设租者的游戏;其次,制裁如果不够严格,力度不够,仍会有很多寻租与设租者;再次,制度如果不够严谨,寻租与设租的可能性仍然会存在。所以,假设制裁制度的设计到位,那么,经过博弈,双方都会选择遵守制度,这种可能性是最大的。在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影响着甲乙的选择:对甲来说,如果我不公开,其他人仍可能会公开;对乙来说,一旦甲不能确保信息封闭,寻找信息的成本反而就会徒然增大;对二者来说,被制裁的可能性还都存在,并且伴随着其他人公开信息可能性的增大,甲乙的设租与寻租的条件存在的可能性也会越小,同时制裁的可能性即隐性成本只会增大不会减少。博弈的结构不一定相同,但是,博弈的最优解是类似的,都要求某种类型的正式合作协定或君子协定,[27]而“每个参与人现在必须在所有的这些博弈中而不只是其中的某一个博弈中考虑其最优战略”。[28]经过博弈,结果是:理性的人自然选择政府信息的公开,因为,只有这样,才对理性人及双方最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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