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的前述两种方式与信息产权的建立与保护是密切相关的。产权界定的最大意义在于有效配置资源,减少资源浪费。产权经济学是以产权作为变量来研究资源配置效率问题的经济学,产权经济学认为,共有产权是人类最初的状态,私有产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有产权代替共有产权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资源稀缺;二是建立私有产权制度的收益要超过其花费的成本。


  

  在共有产权下,共同体共同享受其收益或承担其损失,对于每一个主体来说,权利、收益与损失的界限是不明确的,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部分成员的努力所带来的收益由大家共享,而另一部分成员的浪费所造成的损失由大家共担的情形。这就是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而私有产权则通过将外部性内部化来减少这种浪费,给市场主体提供激励和约束,引导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私有产权界定的最大意义在于能有效地克服外部性,为产权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稳定的预期,从而引导和激励人们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的知识和已有的外在资源,创造更多的效用。所以,产权是作为克服外部性的工具出现的。


  

  总体上说,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是必须由政府来生产的,同时,如果把信息分为私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在法律技术上,也是可以界定产权的。但是,在现有立法中,从私人产权的性质上来说,可以界定产权的主要是专利、版权及商标等知识财产,对于私人的信息,尚待于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而对于政府所提供的信息,显然是公共信息,产权也只能是公有的。针对公共信息、私人信息,如果进行必要的产权界定和保护,这会有助于政府有效的干预信息市场。


  

  总之,尽管私有产权才是克服外部性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界定为私有产权的,不能够界定为私有产权的信息,实际上就是具有公有产权性的政府信息,这样,政府要有效的干预信息市场,生产公共信息、提供公共信息就应成为政府的日常性工作了。政府信息不需要产权界定,但又必须被经常性的提供。政府提供信息的具体做法就是让信息公开,让私人有效利用,合理配置政府信息。


  

  (二)政府在提供信息方面的作用与限制


  

  1、政府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性


  

  从信息的生产与产权界定的角度来说,政府需要提供信息。对此,我们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再予以强化这一观点。


  

  按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观点,政府的具体经济职能主要有三个:效率、平等和稳定。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失灵就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无效率,因而,政府必须出面提防或干预市场失灵。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一就是外部效果。当企业或人们向其他人施加损害或利益,而又不向这些人支付应有的代价或收取应有的报酬时,就出现了外部效果(或溢出效应)。[10]信息的生产就是容易出现外部效应的。由于信息本身的特性,人们利用信息而不向提供者支付应有的代价的情况是普遍的,这就会大大影响市场调节的效果,降低效率。防止外部性的方法,就是政府制定相关制度,保护必要的信息提供者,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有助于减少信息生产的成本,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对此,这些做法正是政府的公共性能的体现,所以,其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显然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了。


  

  同时,公共物品的存在也会导致市场失灵,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灯塔”问题。“灯塔”在经济学里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古时由于有些船只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灯塔使用费,“搭便车”,这使灯塔的经营者入不敷出,又无计可施,最后不得不干脆不再经营灯塔。灯塔的业务最后由谁经营呢?政府出面经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灯塔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也会导致市场失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