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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的是经济学家科斯,正是科斯架起了制度、交易成本与新古典理论间的重要联系。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20]这样,制度经济学家的理论基础更具有现实性,发展了主流经济学说。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交易成本的关系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人们具有完全的经济理性,忽视了交易成本问题,认为信息的获取是无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有限的否定了古典经济学的假定,它基于社会的实际考量,使经济学的研究更具有实际指导价值。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是制度的源泉。其逻辑在于:一是自愿的交易一定是能使交易各方福利增加(或至少不减少)的交易;二是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三是虽然交易总会使参加交易的各方从中受益,但并不能排除交易会使社会的总体利益受损这种可能。那么,既然交易费用与制度的作用是紧密相关的,我们就需要制定制度,促成有序的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努力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至少要使社会总体利益不因交易而受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的经济理论基础也正是如此。


  

  那么,谁应该承担制定制度这一重任呢?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即政府为什么要存在?从经济的角度考量,政府之所以存在,节约交易成本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科斯认为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则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政府的存在,其功能之一就是制定制度,这种制度还必须是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增加社会总体利益的制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制定并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节约信息成本,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信息成本是一个意义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着人与物质世界打交道时发生的信息成本,也包含着人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各种信息成本。[21]而交易成本包含的特定内容就是与人打交道时所花费的、与潜在的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种信息成本。所以说,信息成本中的一部分内容与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内容是一致的,节约了信息成本也就是节约了交易成本。由于信息的特性,特别是很多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提供这部分信息的义务。[22]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正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促进政府对信息的提供,进而节约了信息成本,也即节约了交易成本。


  

  对应于交易的三个步骤,可以把交易成本区分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以及执行成本三种形式,而每一种形式的成本中,都内含着一定量的信息成本,特别是在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之中。所以,没有一定的信息支持,搜寻信息的成本就会很高,没有一定的信息的支持,讨价还价就有可能无休止,甚至达不成协议。而这涉及到的信息部分,政府信息显然会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在现实中,政府要注意主动公开必要的信息,以便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比如在我国,各地政府建立了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通过政府网络,人们可以搜寻到其需要的信息,而这种网上搜寻的成本仅仅是付出少量的上网费用即可,成本降低的根本原因就是“购买的信息”是政府提供的,就是政府为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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