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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四、结语


  

  将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传统意义上其意蕴仍然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活动。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它仍然重视国家、政府的主导,强调公权力的运用,不信任、不重视社会自身的组织与管理功能;在法律的取向上,偏重于法律父爱主义。但在善治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则要特别关照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合理限制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使用强度,政府要从重管理走向重服务,充分保证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建立起以民众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简介】
杨春福,单位为南京大学。
【注释】哈斯·曼德、穆罕默德·阿斯夫:《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同上注。
赫尔德、麦克格鲁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同前注,哈斯·受德、穆罕默德·阿斯夫书,第10~12页。
关于此问题的阐述及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参见杨春福:《善治:中国城市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载《江苏法治研究》2009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第3版。该文还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在《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一书中,译者将“civil society”译成“公民社会”。依其含义,实际上它就是市民社会或社会组织。该书指出:“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很大程度上不受管辖的公民公共空间。最广泛的定义一般为,公民社会指所有国家和市场领域之外自愿组成的社会关系、机构、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公民权利倡导机构,公民自由倡导机构,社区组织、商业和工业、劳工联合会,国际和平、安全和人权组织;传媒/资讯机构,国家资源保护组织,私人和公共基金、政党、宗教组织以及住房合作组织等。同前注,哈斯·更德、穆罕默德·阿斯夫书,第40~41页。
周本顺:《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求是》2011年第10期。
参见俞可平:《党政官员应鼓励、支持公民社会发展》,《北京日报》2011年6月13日。
公民社会组织对善治的贡献主要有四大方面,即公共政策与决策,透明性与信息,提升政府表现,社会公正、权利与法治。参见前注,哈斯·更德、穆罕默德·阿斯夫书,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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