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善治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应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所以有以下几点还需要我们加以关注。
第一,充分培养“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意识。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法治的前提和框架下进行。法治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先导。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意识是这样一些意识或意识的总和: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政府或政府的行为恰恰是法治的客体;在法治状态下,人不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之下的法律化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不再是依附的而是相互独立的;在法治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为法律为他创造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等等。只有树立“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观念,才能使人们不把法律看成是外在的异己力量,而把它看成是自身权利的维护者,法律才能获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仰,只有这样它才能获得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才能使人们不把国家看成是“利维坦”(霍布斯语),而看成是自己管理自己、为自己服务的良好组织形式;才能使人们在涉法事件中尊重执法人员的活动及其裁决;才能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形成多元化而又和谐共存的社会局面。
第二,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保护的立法和政策规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少数人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的立法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1)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充分尊重、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特有的传统、习俗、语言和文化。(2)制定和完善特殊群体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我国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的实际效果仍需要继续完善。同时还应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高校贫困生、失业工人、同性恋人、爱滋病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规定。(3)国家应扶持弱势群体形成自己的“压力集团”,增强在群体立法中的博弈力量。从立法的环节来看,多元利益群体的一个显性表现就是在国家的立法中出现“压力集团”,参与国家的立法,为本群体争取更多的利益,或更好地保护本群体的权利。
第三,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完善利益表达渠道。在理论上,国家立法和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资源的有限性与利益需求的无限性必然导致不同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国家需要有一套完备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也就是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建立在对公共利益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承认并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多元与矛盾,对政策受益者进行相应的政策约束,对政策的受损者进行一定的政策补偿,从而使各主体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能够和谐共处。与平衡利益配套的是建立完善的利益诉求渠道,‘只有对各主体的实际利益需求有所了解,才可能对各主体利益需求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因此,建立和完善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是社会管理创新成败的关键。当前,要广泛利用当今社会的高科技成果,建立信息网络通道,拓宽政府的信息沟通渠道,为各个主体的利益表达提供顺畅和流通的渠道。还应培育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它能够吸纳和综合各主体不同的利益需求,加大与政府谈判的力量以及设定参与立法的制度,从而使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体现和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