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界定的表述虽然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仅仅是观察的角度或立论层面的差异,并非是一种实质冲突。其实,无论从何种角度或进路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内涵和旨趣都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以民众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指向,以权力制约为要旨。择其要点,善治意味着一种能够对于民众的需求保持高度的敏感并做出积极回应的行政方式,它通过建构和适用合适的法律措施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和矛盾。善治内含着对公信力的规范化保障与表达,其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通过建立相应的权利义务体系以确保个体利益的最佳表达和实现。同时,善治理念中的治理者必须严格地遵守普适的规范并以制度化的程序和形式对其加以执行和适用。笔者认为,善治就是在治理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规范作为基本的价值指引,以个体利益的最优化保障作为其目标,通过对公权力范围的合理界定以及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体参与治理过程的有效吸纳,以此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制定与适用并催生出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互动中实现国家、政府与公民的良性关系。[5]
二、权利保障与社会管理创新
如前所述,善治的旨趣在于权利保障。因此,在善治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应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取向。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6]因此,我们可以理解,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乃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转型时期,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在此转型过程中,人们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正在形成并将不断深化,这也就意味着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冲击、被打破,而形成新的但又不稳定的利益格局,因此,新矛盾、新冲突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社会矛盾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问题,保障利益、平衡好各种利益中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的前提和期限。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就应研究和重视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们的各种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