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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

  

  综上,对刑法解释论点的合理性审查,应分别从文本、体系、理论、目的、社会等方面,进行形式与实质方面的依次审查,并根据论点所体现的合理性情况作出妥善的选择,当两个解释论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时,则应进行综合的价值衡量,以确定解释结论的最终取舍。当然,从实践中来看,审查的步骤可能并非如此复杂,大多主要从合文本和合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两个方面基本涵盖了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两个价值维度。


  

  结语


  

  法律解释是一个复杂的实践理性,它“包含着对各种基本法律价值的分析和判断。法律解释上的争议,在深层次上往往反映了理性思考的人们在价值侧重或权衡问题上的争议。”[18]当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论点时,为防止解释方法运用的机械性和任意性,需要对各种解释论点从形式到实质进行全面的合理性审查判断。法律解释是实体性的,对不同解释论点的审查判断也是实体性的,而非解释方法本身的单纯程序性规则所能解决。不同解释论点的判断取舍,需要从法律价值上进行合理性审查判断后,才能最终作出选择。诚然,法律解释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之间永远会存在一种紧张关系,这需要解释者尽量从中立、协调的立场出发,努力消弭这种紧张关系,通过充分的价值衡量和必要的交谈程序,作出能为公众和职业法律群体所接受的解释结论。


【作者简介】
朱千里,单位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苏彩霞:“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99页。此外,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历史解释一定条件下优于语义解释(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46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1-222页。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46页。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解释论”,载其主编《刑法方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151页。
周永坤:“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载《法学》2000年第10期。
朱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 _Detail.asp?Arti-cleID=22422 , 2009年6月18日访问。
陈兴良:“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38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同注,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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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
来栖三郎:“法律的解释与法学家”,转引自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上)—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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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案情及处理情况,参见张慧鹏等:“许霆案的落幕及疑惑破解”,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25日第2版。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同注,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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