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忠实于刑法理论。刑法理论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刑法解释要符合刑法理论的要求。刑法理论包括宏观刑法理论和具体刑法理论,其中,具体刑法理论—包括犯罪构成理论、主客观相一致理论、排除犯罪事由理论、共同犯罪理论,等等—与刑法规定紧密结合,是刑法解释形式合理的重要内容。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否包括逃逸过程中再次撞死他人的情况,又如《刑法》第20条中的“未得逞”是指未达到犯罪目的还是未完成犯罪,对此都应当根据有关刑法理论来作出合理的认定。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已经较为成熟,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充分运用相关理论,以检验各种解释论点是否具有理论上的依据。当然,刑法理论也是发展的,刑法解释要在允许的范围内与科学发展的刑法理论保持一致。
(二)实质合理—刑法正义与时俱进的需求
根据实质合理的旨趣,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阐明法律规范在当下具体语境中的含义,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内部的目的和意义也会与时俱进,法律解释者的任务就是在法律条文可能具有的语义范围内作出最合目的、最恰当的解释,充分实现刑法正义。实质合理观念在刑法解释中的运用,有利于克服形式解释论的机械性,实现个案在定罪量刑上的实质合理。
1.符合于刑法目的。刑法目的决定着刑法的存在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只有根据刑法目的对解释论点进行审查,才能实现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当刑法规定存在语义上的模糊而需要作出解释时,应以是否能够实现预定目的作为解释论点合理性的重要判断依据,并从行为在当前语境下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当罚性的角度,对刑法规定作出合理的阐释。由于有的刑法目的是明确和确定的,而有的刑法目的则会发生变化或不甚明确,这需要解释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对此,法律未明定其目的的,可从法律名称觅得,不能从法律名称觅得时,“须采取逆推法,先发现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进而加以分析、整合,探求法律目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