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
朱千里
【关键词】
刑法解释;合理性审查
【全文】
引言
为有效探求具体案件中法律的内在含义,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学者们研究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合宪性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等。然而,仅仅依靠这些解释方法却无力实现法律解释学的既定目标:当运用不同解释方法出现不同解释论点时,尚缺乏一套决定取舍的规则,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无序与矛盾现象。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理论,认为“当出现多种解释结论或解释结论相互矛盾时,解释方法的位阶能为之提供选择标准”,[1]试图通过程序性的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实践证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且在不同情况下千差万别,不可能根据确定的位阶来决定解释结果的取舍。从实践中来看,很多疑难案件的处理,其解释结论的确定往往并不按照固定的位阶顺序,而需要在充分论证说明的基础上作出,“解释不是计算题,而是一种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在遇到临界事例时,解释者必须考虑各种不同的解释观点,并说明其选择某种观点为决定标准之理由。”[2]陈兴良教授在“承认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的同时,也认为“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3]
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论点的取舍上不可能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公式可以套用,尤其在疑难法律问题上更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解释的目的不仅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更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 [4]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案件中的法律解释与适用,都必须经过合理性上的审查判断,才能审慎决定解释结论的最终取舍。由于刑法解释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不同于其他法律,为此,本文着重对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进行研究。
一、内涵界定:刑法解释合理性审查的含义与特征
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是指法官在刑法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对于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论点,尤其是相互冲突的论点,进行合理性上的判断,从而决定解释论点取舍的方法与过程。它是克服各种解释方法机械性缺点,保证最终解释结果具有现实合理性的需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阶段性
刑法解释是一个运用解释方法并通过分析论证最终确定解释结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通过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得出初步的解释论点,又要对不同的论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衡量,它包括方法运用、论点论证、确定结论等过程和阶段,其中,合理性审查是论点论证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通常,当一种解释论点(主要是文义解释论点)被直接采用为解释结论时,这一过程可能并不明显,合理性审查与判断的过程往往被隐含其中;而当一种解释论点被怀疑,并进而出现多种解释论点时,则凸显出合理性审查的存在,使其成为法律解释中一个显性的论证过程。
(二)协调性
在合理性问题上,向来有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之争,因此在法律解释上也产生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理论分野。形式解释论强调法律解释上的形式合理,试图通过对刑法文本的严格解释,保障刑法文本的可预测性;而实质解释论则试图通过对刑法的创造性解释实现刑事法治的实质合理,防止单从形式上机械解释刑法而使一些琐细之事都构成犯罪,或使一些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脱离刑法的规制。但形式解释论难免囿于对立法原意和形式合理性的追求而丧失解释结论与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进一步凸显刑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而实质解释论则包含着使刑法文本丧失明确性与确定性的弊端,破坏刑法的可预测性与公民的法自由与法安全。[5]为此,合理性审查在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上充分协调这两种价值立场,既强调形式合理,又兼顾实质合理,力求实现不同价值的包容与和谐。